(编号:CQ20030)慈溪农贸城主交易区部分摊位经营权租赁公告须知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20年5月18日 |
慈溪农贸城主交易区部分摊位经营权租赁公告
编号:CQ20030
受慈溪长三角市场群投资有限公司委托,本中心将对慈溪农贸城主交易区部分摊位3年经营权进行公开竞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标的概况
慈溪农贸城位于市商品市场园区(长三角市场群)东南区块,东临马潭路,南临中横线(森林公园),西临综合商贸城,北临轻纺布料城。总占地面积289.89亩,总建筑面积30.03万平方米,总投资15.9亿元。其中地上建筑面积23.33万平方米,包括主交易区7.94万平方米,商务办公楼2.81万平方米,酒店用房2.49万平方米,其他附属商业用房10.09万平方米,机动车位2336个。慈溪农贸城设有6个交易区,经营业态为水产、蔬菜、水果、肉禽、冻品、副食、配送及其他配套业态。
本次竞价的是慈溪农贸城主交易区的41只摊位经营权的选摊费,其中2号交易区淡水产摊位11只,3号交易区海水产摊位9只,4号交易区蔬菜(固定)摊位9只,6号交易区肉禽、冷冻摊位12只。
经营权期限为3年,自2020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止。竞得价仅为选摊费,不含租金、水电等费用。
第一批竞价标段:2号交易区淡水产摊位11只,竞价时间:2020年6月2日下午2:00。详细情况如下:
序号
交易区号
交易区
类别
摊位号
面积(m2)
年租金
(元/年)
选摊费底价(元)
1
2号交易区
淡水产
淡水鱼
11
24
36000
11000
2
2号交易区
淡水产
淡水鱼
13
24
30000
9000
3
2号交易区
淡水产
淡水鱼
17
24
30000
9000
4
2号交易区
淡水产
淡水鱼
19
24
30000
9000
5
2号交易区
淡水产
高淡
79
24
69600
21000
6
2号交易区
淡水产
高淡
93
38
55200
17000
7
2号交易区
淡水产
高淡
94
38
50400
15000
8
2号交易区
淡水产
高淡
95
51
50400
15000
9
2号交易区
淡水产
高淡
96
51
50400
15000
10
2号交易区
淡水产
高淡
97
38
50400
15000
11
2号交易区
淡水产
高淡
98
38
55200
17000
第二批竞价标段:4号交易区蔬菜(固定)摊位9只,竞价时间:2020年6月2日下午3:30。详细情况如下:
序号
交易区号
交易区
类别
摊位号
面积(m2)
年租金(元/年)
选摊费底价(元)
12
4号交易区
蔬菜(固定)
蔬菜
239
20
40320
12000
13
4号交易区
蔬菜(固定)
豆芽
246
20
33600
10000
14
4号交易区
蔬菜(固定)
蔬菜
264
20
33600
10000
15
4号交易区
蔬菜(固定)
蔬菜
265
20
33600
10000
16
4号交易区
蔬菜(固定)
蔬菜
266
20
33600
10000
17
4号交易区
蔬菜(固定)
蔬菜
267
20
33600
10000
18
4号交易区
蔬菜(固定)
蔬菜
268
20
33600
10000
19
4号交易区
蔬菜(固定)
蔬菜
269
20
33600
10000
20
4号交易区
蔬菜(固定)
蔬菜
270
20
36960
11000
第三批竞价标段:3号交易区海水产摊位9只,竞价时间:2020年6月3日上午9:00。详细情况如下:
序号
交易区号
交易区
类别
摊位号
面积(m2)
年租金
(元/年)
选摊费底价(元)
21
3号交易区
海水产
海水产
6
24
51600
15000
22
3号交易区
海水产
海水产
31
28
69600
21000
23
3号交易区
海水产
海水产
32
28
69600
21000
24
3号交易区
海水产
海水产
33
28
63600
19000
25
3号交易区
海水产
海水产
34
28
57600
17000
26
3号交易区
海水产
海水产
35
28
57600
17000
27
3号交易区
海水产
海水产
36
28
57600
17000
28
3号交易区
海水产
海水产
44
28
69600
21000
29
3号交易区
海水产
海水产
74
24
51600
15000
第四批竞价标段:6号交易区肉禽、冷冻 摊位12只,竞价时间:2020年6月3日上午10:30。详细情况如下:
序号
交易区号
交易区
类别
摊位号
面积(m2)
年租金(元/年)
选摊费底价(元)
30
6号交易区
肉禽、冷冻
猪肉
1
15
26400
8000
31
6号交易区
肉禽、冷冻
猪肉
9
15
24000
7000
32
6号交易区
肉禽、冷冻
猪肉
10
15
24000
7000
33
6号交易区
肉禽、冷冻
猪肉
16
15
24000
7000
34
6号交易区
肉禽、冷冻
猪肉
18
15
24000
7000
35
6号交易区
肉禽、冷冻
猪肉
19
15
24000
7000
36
6号交易区
肉禽、冷冻
猪肉
21
15
24000
7000
37
6号交易区
肉禽、冷冻
猪肉
22
15
24000
7000
38
6号交易区
肉禽、冷冻
杀白禽
6
15
24000
7000
39
6号交易区
肉禽、冷冻
杀白禽
17
15
26400
8000
40
6号交易区
肉禽、冷冻
熟食与牛羊肉
5
15
18000
5000
41
6号交易区
肉禽、冷冻
熟食与牛羊肉
6
15
18000
5000
二、竞价人资格要求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三、报名时间及地点
1、报名时间:2020年5月28日-2020年6月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1:00,14:30-16:30。
2、报名地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大厅。
四、竞价报名
竞价保证金2万元,每2万元竞价保证金只可参加同一标段内任何一个标的的竞价,如参加2个及2个以上标段或2个及2个以上摊位的,应缴纳相应数量的竞价保证金。
有意参加的竞价人请于报名时限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竞价保证金(不计息)到本中心一楼窗口办理报名手续。竞价保证金应以现金交款单或银行转账方式缴入本中心账户。本中心开户银行:农行慈溪浒山支行,账号:39513001040009514,收款单位:慈溪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保证金专户。本中心地址: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南二环东路1355号。
五、看样时间
2020年5月25日-26日9:00-11:00,14:30-16:30。
六、竞价地点
慈溪市会展中心商务楼一楼大会议室(慈溪市北三环东路588号)。
七、竞价人签到登记
竞价人须于竞价开始前到慈溪市会展中心商务楼一楼大会议室入口处进行签到登记,逾期视作自动放弃竞价资格。
八、联系方式
市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部:63917692;
现场看样:15924355608,徐先生;
本项目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监管:63032252。
标的详细信息及具体竞价规定可来本中心咨询或登陆http://cixi.bidding.gov.cn/查阅。
慈溪市产权交易中心
2020年5月18日
慈溪农贸城主交易区部分摊位经营权租赁须知
编号:CQ20030
受慈溪长三角市场群投资有限公司委托,本中心将对慈溪农贸城主交易区部分摊位3年承租权进行公开竞价,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标的概况
慈溪农贸城位于市商品市场园区(长三角市场群)东南区块,东临马潭路,南临中横线(森林公园),西临综合商贸城,北临轻纺布料城。总占地面积289.89亩,总建筑面积30.03万平方米,总投资15.9亿元。其中地上建筑面积23.33万平方米,包括主交易区7.94万平方米,商务办公楼2.81万平方米,酒店用房2.49万平方米,其他附属商业用房10.09万平方米,机动车位2336个。慈溪农贸城设有6个交易区,经营业态为水产、蔬菜、水果、肉禽、冻品、副食、配送及其他配套业态。
本次竞价的是慈溪农贸城主交易区的41只摊位经营权的选摊费,其中2号交易区淡水产摊位11只,3号交易区海水产摊位9只,4号交易区蔬菜(固定)摊位9只,6号交易区肉禽、冷冻摊位12只。
二、资格确认
竞价保证金2万元,每2万元竞价保证金只可参加同一标段内任何一个标的的竞价,如参加2个及2个以上标段或2个及2个以上摊位的,应缴纳相应数量的竞价保证金。
有意参加的竞价人请于报名时限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竞价保证金(不计息)到本中心受理窗口办理登记手续。竞价保证金应以现金交款单或银行转账方式缴入本中心账户。本中心开户银行:农行慈溪浒山支行,账号:39513001040009514 ,收款单位:慈溪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保证金专户。本中心地址:慈溪市白沙街道南二环东路1355号,交易部电话:63917692。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本中心发给竞价人《竞价人登记表》和竞价保证金收据。
三、竞价须知
1、竞价人须于竞价开始前到慈溪市会展中心商务楼一楼大会议室入口处凭《竞价人登记表》和竞价保证金收据进行签到登记,逾期视作自动放弃竞价资格。
2、本次竞价分标段进行,计价货币为人民币。
3、竞价人不准随带其他人员进入竞价现场。
四、现场竞价规则及确定竞得人的办法
1、本中心现场工作人员按《竞价人登记表》及竞价保证金收据发放《竞价转让报价单》(附件1)。
2、竞价人在规定时限内填写并递交《竞价转让报价单》,报价必须以底价为基数,增价部份以100元的整倍数加价。
3、每张《竞价转让报价单》竞价人只能选定同一标段内的一个摊位并一次性报价。
4、由本中心现场竞价主持人按同个标段的摊位序号依次宣读报价结果,并确定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若报价最高者反悔的,则本标的宣布流标。
最高报价相同时,须由竞价人抽签排序决定,排序第一者为竞得人;若排序第一者反悔,可由排序第二者为竞得人,以此类推。若有人拒绝抽签,其他竞价人继续抽签;若只有一个竞价人参加抽签的,即为竞得人。若都拒绝抽签,则本标的宣布流标。
5、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应当场签署《成交确认书》。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报价:
(1)字迹模糊不清或竞价人没有签名的;
(2)不按竞价规则填写报价单的(报价低于底价或未按本须知规定的增价幅度及整倍数报价);
(3)报价单填写人与竞价人或其委托人不符的;
(4)不符合竞价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现场竞价资格:
(1)竞价人弄虚作假,相互串通,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价,及对其他竞价人采取欺骗、威胁等非法手段的;
(2)竞价人无理争吵、恶意辱骂、打闹威胁相关工作人员,损坏现场交易设施等影响正常竞价秩序的;
(3)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五、竞价保证金的处理
1、竞得人的竞价保证金可抵作成交价款(选摊费)。
2、其他未竞得的竞价保证金在竞价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由本中心退还到原账户。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竞价环节拒绝抽签或抽签中标后放弃的;
(2)竞得人未能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3)竞得人未能按规定日期足额支付成交价款(选摊费)、履约保证金及中介费的;
(4)竞价人相互串通,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价,及对其他竞价人采取欺骗、威胁等非法手段的;
(5)竞价人无理争吵、恶意辱骂、打闹威胁相关工作人员,损坏现场交易设施等严重影响正常竞价秩序的。
六、竞价人须遵守竞价要求,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七、签约时间及付款方式
1、竞得人于2020年6月11日付清成交价款(选摊费)、中介服务费及1万元履约保证金。
2、中介服务费:竞得人按成交价款(选摊费)1%的比例支付交易中介服务费。
以上价款通过本中心账户交割结算,收款单位:慈溪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农行慈溪浒山支行,账号:39513001040008524。
3、竞得人于2020年6月16日下午4点前向出租方付清第一年租金,收款单位:慈溪长三角市场群投资有限公司慈溪农贸城分公司,开户银行:上海银行宁波慈溪支行,账号:03003918334。(第一年、第二年租金在年租金的基础上优惠25%,第三年租金按年租金支付。第一年租金必须一次付清,以后每年的租金必须在前一年的租期到期日前半个月内一次性向出租方付清。)
4、竞得人于2020年6月15-16日凭居民身份证、成交确认书、选摊费和履约保证金收款收据、第一年租金的银行缴款凭证到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二楼签订《农贸城摊位租赁合同》。
八、实物交割及相关规定
出租方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竞得人发放《入场通知单》,竞得人在收到出租方《入场通知单》后七日内与出租方办理摊位交付验收手续。摊位交付验收时,双方应共同参与,验收确认后竞得人应签署《摊位交付确认书》(附件2)。
九、履约保证金约定
1、标的成交后,竞得人须缴纳1万元履约保证金,此履约保证金与第十五条第7点规定的衡具押金不同,涉及衡具押金按第十五条第7点专项规定处理。
2、出租方有权将竞得人的履约保证金用于支付违约金、摊位设施损坏赔偿金、租金水电费拖欠款及保证消费者权益先行赔付款等。竞得人的履约保证金不足抵扣时,出租方有权向竞得人另行追偿。
3、一旦发生履约保证金需要被扣除的情况,出租方有权利(非义务)直接扣除。履约保证金被扣除的,竞得人应在十天内补足到1万元。
4、合同终止(包括到期和提前解除,下同)离场后三个月(食品保质期)没有发生客户投诉,并且竞得人向出租方缴清所有费用;没有违约记录的,出租方应在满三个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余额不计息返还给竞得人;如因第十六条第2点解除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转成对出租方的违约金。
十、其他费用
1、工商、税费按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由竞得人自行承担和缴纳,与出租方无关。
2、竞得人摊位表内的水、电费由竞得人另行承担,每月按时向出租方支付。
十一、租赁摊位的用途及物品保管
1、竞得人向出租方承诺,租赁期间不得更改承租摊位用途及经营项目。
2、竞得人须自行加强自身商品和私有物品的保管,若摊位内商品、私人物品失窃或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均由竞得人自行负责。
十二、摊位的返还
1、本合同终止当日,竞得人应该及时清理租赁摊位内的物品,并主动将腾空干净的租赁摊位返还给出租方。
2、竞得人声明并承诺:
(1)租赁合同终止时,竞得人不管出于何种原因未能及时返还租赁摊位的,出租方有权直接收回。
(2)竞得人交还的或者出租方依照上述(1)款规定直接收回的摊位内如果有其他物品未清理干净的,不管这些物品是否尚有使用价值,都视为竞得人抛弃的物品,出租方处理这些抛弃物无需再征求竞得人的意见,竞得人放弃向出租方提出收回抛弃物或者赔偿的要求。出租方因处理抛弃物发生的费用由竞得人承担。
十三、安全事项的特别约定
1、租赁期间,竞得人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安全生产法》以及有关安全经营、食品安全的制度、规定,自行做好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工作,承担安全责任,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不得在摊位(经营房)使用煤气灶、煤气瓶及电饭煲等,不准堆放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不得使用明火,不私拉乱接电线,不得在摊位(经营房)摆放床铺住人。
因竞得人违反以上规定,发生火灾等事故,或销售的食品质量发生安全事故,由此给出租方或/及第三人(包括消费者)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失的,应当由竞得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刑事责任),如果导致出租方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应由竞得人承担全部责任,出租方有权向竞得人追偿。
2、如出租方作出停业歇业决定的,或因政府行政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摊位所在场地市列入房屋征收范围)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自竞得人收到相应的通知满30日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竞得人同意在合同终止日无条件退还摊位,各方因上述原因终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互不承担,竞得人无权向出租方主张与房屋征收补偿有关的任何款项。
十四、出租方的权利义务
1、每月在01-05日收取竞得人上月所用水电费。
2、出租方按照相关市场管理制度对竞得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
3、依法制订有关治安、消防、食品安全、安全生产、卫生、用电、营业时间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4、为竞得人提供经营场地,协助有关行政部门检查制止市场内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及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5、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接待经营户和消费者投诉。处理日常经营情况,检查监督竞得人的经营行为。制止场内外的乱摆乱卖,积极维护竞得人的正常营业。
6、有权处理竞得人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对严重影响市场声誉的经营户采取停业整顿措施。
7、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和大部分经营户利益的情况下进行场内布局调整配套等工作。
8、出租方对市场公共地方、公共设施、通道进行管理、对设施维护提供保养服务。由于竞得人原因导致公共设施损毁的,竞得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9、出租方在接到相关部门通知停水停电时,要及时通知竞得人。由竞得人安排应急措施。出租方对竞得人因以上因素或其他不可预见的突发因素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0、召集经营户参加相关会议。
11、出租方负责市场内部分商品安全检测工作,各类食品若发生卫生安全问题,竞得人必须配合销毁。造成纠纷经有关部门证实属竞得人责任的,由竞得人承担赔偿责任及相关法律责任,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2、除有明确约定外,不得干涉竞得人正常的经营活动。
13、出租方因市场的发展需要维修改造或调整布局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竞得人。
十五、竞得人的权利义务
1、竞得人在取得农贸城摊位经营权之后,享受与原农批市场经营户同等权利和义务。
2、竞得人须自觉遵守本合同及市场各项管理制度。
3、竞得人应证照齐全、亮证经营、文明经商,依法纳税,遵守有关市场交易、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自觉服从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4、竞得人应守法经营,做到计量正确,不得以任何借口围攻、辱骂、殴打顾客、邻摊经营者或市场管理人员,以及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5、维护市场秩序,不乱倒污水,不乱扔垃圾,不准随便在场内、门口堆放杂物,不准乱停乱放车辆,不占用公共通道与消防通道;爱护市场设施,配合、协助出租方做好市场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市场的秩序和安全;竞得人需使用用电器具,须经出租方同意并自觉遵守市场用电管理规定。
6、竞得人应合理使用租赁摊位,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摊位(经营房)设施损坏的,竞得人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竞得人如损坏市场公用设施的,则应按价赔偿。
7、为加强食品安全,便于货源追溯,竞得人一律统一使用市场提供的指定衡具(秤),不得使用其他衡具(秤),衡器押金和使用费按照实际使用情况收取。衡具的维修责任划分:竞得人如正常使用出现故障,由出租方出钱维修;如竞得人保管或使用不当或故意行为造成衡具损坏的,维修费用由竞得人自行负担。租赁终止时,竞得人将处于正常使用的衡具及时交还给出租方(出租方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押金),如果不交还或交还的衡具不能正常使用需要维护的,竞得人应照价赔偿,出租方可从押金中扣除赔款或衡具(秤)维修费用,不足扣除的部分,出租方有权另行追偿。
8、为保证市场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竞得人在场内一律不得养宠物、家畜;并做好摊位(经营房)的防火和防盗等治安防范工作,不参与黄赌毒等活动。
9、竞得人应严格按执照所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出租方划分的经营区块范围进行经营,不准超范围经营,不得从事香烟、方便面、饮料、矿泉水等副食经营。
10、市场营业时间由出租方按实际情况统一规定,统一开关市场各大门以及接通或中断公用电源。竞得人应严格遵守营业时间规定统一进场及清场。
11、租赁期间,竞得人应确保其经营活动合规合法,并做好与之相符的安全、消防、食品卫生等安全隐患的防范措施。购进商品,应当检验商品质量,按规定要求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合同等,建立进货台账;牲畜、禽类等按规定应当检验检疫的农产品,还应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明。为了检查一方履行本条义务情况,出租方有权随时要求竞得人提供相关证明原件,竞得人应根据出租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原件。
12、在租赁期间竞得人对自己的所有货物要承担保管责任(如发生火灾、盗窃等)。由于此类事件造成的损失,应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13、不得销售《食品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所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包括假冒伪劣商品,“三无”商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商品及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商品;自觉服从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对商品质量的抽检。经快速定性检测为不合格的商品,竞得人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
14、竞得人有义务给出租方提供身份证、计生证、外来人口暂住证与居住地址,及出租方需要的其他证明或书面文件,并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15、因市场的发展需要维修改造或调整布局的,竞得人应密切配合,无条件服从统一安排和调整,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无理取闹。
16、竞得人应该在摊位(经营房)内经营,不准超摊扩摊、占道经营、乱堆放物品,摊位(经营房)应保持卫生整洁。
17、将摊位(经营房)转让给第三人,应先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并按出租方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擅自转让、转租、转借、改造所租的摊位(经营房)。
十六、违约责任
1、竞得人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的,每逾期一天应按拖欠金额的1%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2、竞得人逾期返还摊位的,应按照原日租金的1.5倍支付占有使用费。
3、竞得人超摊扩摊、占道经营、堆物的,出租方有权采取移除商品或物品等措施排除妨害,并收取1000元违约金。
4、竞得人未按营业执照所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出租方划分的经营区块范围经营,出租方有权要求竞得人按1000元/次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并给予停业整顿的处罚。
5、竞得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或市场管理制度的,按市场管理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中心对标的物用“公告”、“须知”等任何方式所作的介绍、说明及评价,仅供竞价人参考,不构成本中心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竞价人在竞价前应向本中心咨询、查阅相关资料,到现场亲自察看,还可向出租方提出质询,充分了解标的物之品质、缺陷、现状、界址等,竞价人一旦参与竞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情况,并承诺遵守本竞价转让须知的相关规定,对其竞价行为自行承担责任。
本次项目由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监管。
慈溪市产权交易中心
2020年5月18日
附件1:
竞价转让报价单
项目编号:CQ20030
项 目 名 称
慈溪农贸城主交易区部分摊位经营权竞价
标 段
标 的 序 号
摊 位 号
摊 位 费 底 价
元
增 价 幅 度
100元的整倍数
摊 位 费 报 价
元
报 价 人
(竞价人或代理人签字)
竞价日期
2020年 月 日
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报价:
(1)字迹模糊不清或竞价人没有签名的;
(2)不按竞价规则填写报价单的(报价低于摊位费底价或未按本须知规定的增价幅度及整倍数报价);
(3)报价单填写人与竞价人或其委托人不符的;
(4)不符合竞价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慈溪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2:
摊位交付确认书
慈溪长三角市场群投资有限公司:
贵公司与我签订的《慈溪农贸城摊位租赁合同》(合同编号:CQ20030),即慈溪市商品市场园区慈溪农贸城 交易区 号,经交付验收合格,符合合同要求,确认贵公司已于2020年 月 日正式交付给我方使用。
已签收钥匙 把。
特此确认。
承租人(签字):
2020年 月 日
农贸城摊位租赁合同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慈溪长三角市场群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投资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慈溪市慈甬路645弄1号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58960720 联系电话:
为明确甲方和乙方的权利义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诚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摊位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摊位(包括房屋,下同)位于市场________交易区________号。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营。
2、乙方确认: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已对其将要承租的摊位情况作了充分了解,乙方愿意按该摊位现状承租该摊位。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
乙方租赁该摊位的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
2、续租:
乙方在租赁期满后要求续租的,应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申请,如果有其他承租人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甲方同意乙方续租申请后,双方重新签订新一轮租赁合同。如果乙方没有在上述期限内向甲方提出续租请求的,视为乙方到期不再续签,甲方有权出租给其他承租人。
第三条 租金
1、摊位的租金标准______元/年(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第一年、第二年优惠租金标准的25%,第三年按租金标准支付。租金按年支付,第一年租金于2020年4月27日前缴纳,第二、第三年租金在上一年租期最后一个月中旬缴纳。
第四条 保证金
1、本合同签订之日,缴纳的 万元定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作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本条保证金与第十条第7点规定的衡具押金不同,涉及衡具押金按第十条第7点专项规定处理。
2、甲方有权将乙方的保证金用于支付违约金、摊位设施损坏赔偿金、租金水电费拖欠款及保证消费者权益先行赔付款等。乙方的保证金不足抵扣时,甲方有权向乙方另行追偿。
3、一旦发生保证金需要被扣除的情况,甲方有权利(非义务)直接扣除。保证金被扣除的,乙方应在十天内补足到 万元。
4、合同终止(包括到期和提前解除,下同)离场后三个月(食品保质期)没有发生客户投诉,并且乙方向甲方缴清所有费用没有违约记录的,甲方应在满三个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余额不计息返还给乙方;如因第十一条第2点解除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转成对甲方的违约金。
第五条 其他费用
1、 工商、税费按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由乙方自行承担和缴纳,与甲方无关。
2、 乙方摊位表内的水、电费由乙方另行承担,每月按实向甲方支付。
第六条 租赁摊位的用途及物品保管
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期间不得更改承租摊位用途及经营项目。
2、乙方须自行加强自身商品和私有物品的保管,若摊位内商品、私人物品失窃或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七条 摊位的返还
1、本合同终止当日,乙方应该及时清理租赁摊位内的物品,并主动将腾空干净的租赁摊位返还给甲方。
2、乙方声明并承诺:
(1)租赁合同终止时,乙方不管出于何种原因未能及时返还租赁摊位的,甲方有权直接收回。
(2)乙方交还的或者甲方依照上述(1)款规定直接收回的摊位内如果有其他物品未清理干净的,不管这些物品是否尚有使用价值,都视为乙方抛弃的物品,甲方处理这些抛弃物无需再征求乙方的意见,乙方放弃向甲方提出收回抛弃物或者赔偿的要求。甲方因处理抛弃物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安全事项的特别约定
1、租赁期间,乙方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安全生产法》以及有关安全经营、食品安全的制度、规定,自行做好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工作,承担安全责任,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不得在摊位(经营房)使用煤气灶、煤气瓶及电饭煲等,不准堆放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不得使用明火,不私拉乱接电线,不得在摊位(经营房)摆放床铺住人。
因乙方违反以上规定,发生火灾等事故,或销售的食品质量发生安全事故,由此给甲方或/及第三人(包括消费者)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失的,应当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刑事责任),如果导致甲方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2、如甲方作出停业歇业决定的,或因政府行政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摊位所在场地市列入房屋征收范围)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自乙方收到相应的通知满30日时本合同自动终止,乙方同意在合同终止日无条件退还摊位,各方因上述原因终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互不承担,乙方无权向甲方主张与房屋征收补偿有关的任何款项。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 每月在01-05日收取乙方上月所用水电费。
2、 甲方按照相关市场管理制度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
3、依法制订有关治安、消防、食品安全、安全生产、卫生、用电、营业时间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4、为乙方提供经营场地,协助有关行政部门检查制止市场内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及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5、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接待经营户和消费者投诉。处理日常经营情况,检查监督乙方的经营行为。制止场内外的乱摆乱卖,积极维护乙方的正常营业。
6、有权处理乙方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对严重影响市场声誉的经营户采取停业整顿措施。
7、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和大部分经营户利益的情况下进行场内布局调整配套等工作。
8、甲方对市场公共地方、公共设施、通道进行管理、对设施维护提供保养服务。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公共设施损毁的,乙方要承担赔偿责任。
9、甲方在接到相关部门通知停水停电时,要及时通知乙方。由乙方安排应急措施。甲方对乙方因以上因素或其他不可预见的突发因素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0、召集经营户参加相关会议。
11、甲方负责市场内部分商品安全检测工作,各类食品若发生卫生安全问题,乙方必须配合销毁。造成纠纷经有关部门证实属乙方责任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及相关法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2、除有明确约定外,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
13、甲方因市场的发展需要维修改造或调整布局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在取得农贸城摊位经营权之后,享受与原农批市场经营户同等权利和义务。
2、乙方须自觉遵守本合同及市场各项管理制度。
3、乙方应证照齐全、亮证经营、文明经商,依法纳税,遵守有关市场交易、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自觉服从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4、乙方应守法经营,做到计量正确,不得以任何借口围攻、辱骂、殴打顾客、邻摊经营者或市场管理人员,以及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5、维护市场秩序,不乱倒污水,不乱扔垃圾,不准随便在场内、门口堆放杂物,不准乱停乱放车辆,不占用公共通道与消防通道;爱护市场设施,配合、协助甲方做好市场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市场的秩序和安全;乙方需使用用电器具,须经甲方同意并自觉遵守市场用电管理规定。
6、乙方应合理使用租赁摊位,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摊位(经营房)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乙方如损坏市场公用设施的,则应按价赔偿。
7、为加强食品安全,便于货源追溯,乙方一律统一使用市场提供的指定衡具(秤),不得使用其他衡具(秤),衡器押金和使用费按照实际使用情况收取。衡具的维修责任划分:乙方如正常使用出现故障,由甲方出钱维修;如乙方保管或使用不当或故意行为造成衡具损坏的,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租赁终止时,乙方将处于正常使用的衡具及时交还给甲方(甲方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押金),如果不交还或交还的衡具不能正常使用需要维护的,乙方应照价赔偿,甲方可从押金中扣除赔款或衡具(秤)维修费用,不足扣除的部分,甲方有权另行追偿。
8、乙方在场内一律不得养宠物、家畜;并做好摊位(经营房)的防火和防盗等治安防范工作,不参与黄赌毒等活动。
9、乙方应严格按执照所规定的经营范围和甲方划分的经营区块范围进行经营,不准超范围经营,不得从事香烟、方便面、饮料、矿泉水等副食经营。
10、市场营业时间由甲方按实际情况统一规定,统一开关市场各大门以及接通或中断公用电源。乙方应严格遵守营业时间规定统一进场及清场。
11、租赁期间,乙方应确保其经营活动合规合法,并做好与之相符的安全、消防、食品卫生等安全隐患的防范措施。购进商品,应当检验商品质量,按规定要求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合同等,建立进货台账;牲畜、禽类等按规定应当检验检疫的农产品,还应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明。为了检查一方履行本条义务情况,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原件,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原件。
12、在租赁期间乙方对自己的所有货物要承担保管责任(如发生火灾、盗窃等)。由于此类事件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13、不得销售《食品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所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包括假冒伪劣商品,“三无”商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商品及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商品;自觉服从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对商品质量的抽检。经快速定性检测为不合格的商品,乙方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
14、乙方有义务给甲方提供身份证、计生证、外来人口暂住证与居住地址,及甲方需要的其他证明或书面文件,并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15、因市场的发展需要维修改造或调整布局的,乙方应密切配合,无条件服从统一安排和调整,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无理取闹。
16、乙方应该在摊位(经营房)内经营,不准超摊扩摊、占道经营、乱堆放物品,摊位(经营房)应保持卫生整洁。
17、将摊位(经营房)转让给第三人,应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甲方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擅自转让、转租、转借、改造所租的摊位(经营房)。
18、为保证市场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乙方在场内一律不准养宠物、家畜。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1、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一方要求变更的,应征得对方同意。
2、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断水断电,并解除合同,收回摊位,如果给甲方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保留追究乙方的赔偿责任的权利。
(1)违反国家相关政策,参与串通哄抬物价等恶性竞争行为;
(2)拖欠租金超过15日的或拖欠水电费或不按时缴纳、补足保证金超过30天的;
(3)租赁期间,售卖假冒伪劣商品或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有关管理部门处以吊销证照的;
(4)拒不执行甲方正当管理要求的,给市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转租、转借摊位和改变摊位(经营房)用途的;
(5)有其他违反市场的各项管理制度或不服从、配合甲方的市场管理工作的行为,或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经甲方通知后仍不改正的。
3、因市场发展原因需要拆迁搬迁的,本合同在甲方通知规定的搬离日自行终止,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停止经营,搬离经营场所,甲方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剩余部分租金,其他不作补偿。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的,每逾期一天应按拖欠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逾期返还摊位的,应按照原日租金的1.5倍支付占有使用费。
3、乙方超摊扩摊、占道经营、堆物的,甲方有权采取移除商品或物品等措施排除妨害,并收取1000元违约金。
4、乙方未按营业执照所规定的经营范围和甲方划分的经营区块范围经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 元/次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并给予停业整顿的处罚。
5、乙方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或市场管理制度的,按市场管理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摊位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通知乙方可采用按乙方通讯地址发送函件、在市场张贴公告及广播告知等方式,任何一种方式均视为通知的有效送达。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签字后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签名:
负责人签名:
合同订立日期: 年 月 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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