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龙泉市2020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20年4月20日 |
各有关单位、企业: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浙财企〔2019〕92号)和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20〕23号)文件精神,现就组织申报龙泉市2020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龙泉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团体;且当年度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偷税、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2018年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的中小外贸企业。
二、申报类别
支持中小外贸企业拓市场。对2018年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的中小外贸企业防范出口风险、参加境外展览会以及开展境外认证、商标注册及境外专利申请等给予支持。
三、申报时间
(一)申报项目必须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二)各项目单位自行申报(网址为http:// www.smeimdf.org.cn,申报年度选择为“2019”),于2020年4月30日前在系统内申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三)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应对上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四、项目审定程序
市经商局、财政局等部门将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浙财企〔2019〕92号)和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20〕23号)文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公示、兑现,并在网络系统中完成补助资金批复。
五、资金监督和检查
(一)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报材料,以备核查。凡经审计和监督部门认定资金申报和使用单位以虚报、冒领、伪造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取消其资金使用资格,并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二)申请单位收到扶持资金后,应根据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建立健全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六、经办单位及联系方式
市经商局:毛鑫霞,联系电话:7261812
市财政局:郑宏敏,联系电话:7214470
龙泉市经济商务局 龙泉市财政局
2020年4月20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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