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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州市湖师附小教育集团余家漾校区塑胶跑道改造工程项目的行政处理决定

所在地区: 浙江-- 发布日期: 2020年3月2日
招标采购正文

 

投诉人:绍兴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绍兴市越城区城东秀水苑桃李阁四幢504室

被投诉人1:湖州市湖师附小教育集团

地  址:湖州市吴兴区白鱼潭路899号

被投诉人2:浙江华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湖州市静江公寓1单元1101室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湖州市湖师附小教育集团余家漾校区塑胶跑道改造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文件(编号:HYHZ201913W)(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机关寄出投诉函并于2019年6月25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本机关提交了关于投诉函的相关说明。本机关于2019年6月27日受理,并于2019年7月10日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副本。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8.样品性能质量(10分),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的提供的样品质量进行评定。分A、B、C、D四档,(1)经评标委员会评定后为A档的样品得9-10分。(2)经评标委员会评定后为B档的样品得7-8分。(3)经评标委员会评定后为C档的样品得4-6分。(4)经评标委员会评定后为D档的样品得1-3分。以上这一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四)、(八)。

投诉事项2:

二、该招标文件评标内容及标准中第(四)资信及其他分

2.权威认证(3分),投标人具有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的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凭相关证书复印件每项得1分,最高3分;

3.成功案例及业绩(3分),提供2017年1月1日至今的同类项目合同复印件及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加盖公章,投标人提供同类合同的得3分(需要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如提供虚假业绩将被废标)。

上述的第2、3两点用行业的业绩、认证证书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根据以上这两点评分,该工程在未开标之前就确定中标单位,量体裁衣,是非法操作行为,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四)、(八)及政府采购三原则,应取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三原则:

1)是否出项限制地域、品牌、型号;

2)是否出现明显的倾向性意见和特定的性能指标;

3)影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况。

(二)投诉请求

为了杜绝招投标领域腐败,为了杜绝人为操作、串标、哄抬投标价格的情况出现,要求湖州市吴兴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取消招标文件技术分和资信分中的以上3点,根据政府采购法五十三条(二)规定:“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重新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

二、被投诉人答辩情况

被投诉人湖州市湖师附小教育集团辩称:“我校于6月4日收到由浙江华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转达的绍兴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湖州市湖师附小教育集团余家漾校区塑胶跑道改造工程招标文件中评标内容及标准的部分内容的质疑函。

浙江华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告知该公司寄来的质疑函格式未按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填写,浙江华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于6月5日打电话(质疑函仅留了一个手机号码)通知其按范本改正,否则浙江华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有权拒绝接收该质疑函。绍兴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联系人(质疑函中未留姓名)口头拒绝改正,说浙江华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只是代理公司,无权要求他们修改,期间绍兴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未联系学校。

浙江华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于6月6日通过发邮件以及寄出书面文件,要求该司按照94号令规定补正质疑函所缺内容(回复内容见附件)。至质疑函提出截止时间该公司未提供任何修改过的书面材料。

6月11日塑胶场地项目经办人和采购人去吴兴区教育局开会,根据开会讨论的结果以及吴兴区教育局要求,对本项目的评分方法进行更正,因此,我司于6月13日发出本项目更正公告。”

被投诉人浙江华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于6月4日收到绍兴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湖州市湖师附小教育集团余家漾校区塑胶跑道改造工程招标文件中评标内容及标准的部分内容的质疑函。

因该公司寄来的质疑函格式未按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填写,我司于6月5日打电话(质疑函仅留了一个手机号码)通知其按范本改正,否则我司有权拒绝接收该质疑函。绍兴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联系人(质疑函中未留姓名)口头拒绝改正,说我司只是代理公司,无权要求他们修改。

我司6月6日通过发邮件以及寄出书面文件,要求该司按照94号令规定补正质疑函所缺内容(回复内容见附件)。至质疑函提出截止时间该公司未提供任何修改过的书面材料。

6月11日我司经办人和采购人去吴兴区教育局开会,根据开会讨论的结果以及吴兴区教育局要求,对本项目的评分方法进行更正,因此,我司于6月13日发出本项目更正公告。”

三、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本项目于2019年5月31日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等网站发布采购公告,2019年6月13日发布更正公告,更正开标时间及修改招标文件第19页“第四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条款变更如下:

(二)技术分(43分)

8.样品性能质量(10分),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的提供的样品质量进行评定。分A、B、C、D四档,(1)经评标委员会评定后为A档的样品得9-10分。(2)经评标委员会评定后为B档的样品得7-8分。(3)经评标委员会评定后为C档的样品得4-6分。(4)经评标委员会评定后为D档的样品得1-3分。

(四)资信及其他分

2.权威认证(3分),投标人具有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的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凭相关证书复印件每项得1分,最高3分;

3.成功案例及业绩(3分),提供2017年1月1日至今的同类项目合同复印件及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加盖公章,投标人提供同类合同的得3分(需要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如提供虚假业绩将被废标)。

2019年6月3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以质疑格式不符合要求作为答复,要求被投诉人在2019年6月14日前作出补正,但投诉人并未补正。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中样品性能质量条款的质疑在质疑函中未见相关内容。

四、投诉处理情况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中样品性能质量条款的相关投诉,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本机关不予受理。

关于投诉事项2“该招标文件评标内容及标准中第(四)资信及其他分上述的第2、3两点用行业的业绩、认证证书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根据以上这两点评分,该工程在未开标之前就确定中标单位,量体裁衣,是非法操作行为,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四)、(八)及政府采购三原则,应取消”所述的情况:

其中招标文件评标内容及标准中第(四)资信及其他分第2项权威认证部分,并未将相应的认证证书作为资格条件,而是评分项。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而该评分项设置的评审因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均未对规模条件做相关要求,且具有以上证书的供应商并非唯一,故并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不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情形。投诉人提出的取消该条款,本机关不予支持。

招标文件评标内容及标准中第(四)资信及其他分第3项成功案例及业绩部分,此业绩要求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实际需要以及合同履行均密切相关,并未设定特殊行业,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投诉人提出的取消该条款,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关于湖州市湖师附小教育集团余家漾校区塑胶跑道改造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文件(编号:HYHZ201913W)的投诉请求缺乏相关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州市吴兴区财政局

2019年8月6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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