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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龙泉市行政中心保洁及会务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的投诉处理信息公告

所在地区: 浙江-- 发布日期: 2020年2月28日
招标采购正文

一、 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  龙泉市佳杰保洁有限公司               

2、地址: 龙泉市剑池东路29号                

3、被投诉人: 龙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4、地址: 龙泉市贤良路333号             

5、被投诉人: 浙江浙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6、地址: 龙泉市华楼街华楼旺角3楼                                         

二、 基本情况

龙泉市佳杰保洁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因对龙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浙江浙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被投诉人)关于龙泉市行政中心保洁及会务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编号:龙政采F2019-34C13)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19年7月24日依法正式受理。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认真查阅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依法调取、审阅了该项目有关文件和材料,听取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具体情况如下: 经查,2019年6月17日,龙泉市行政中心保洁及会务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编号:龙政采F2019-34C13)在龙泉市招投标中心进行了竞争性磋商,磋商结束后,根据评审得分排名,浙江莲城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排名第一,龙泉市佳杰保洁有限公司排名第二,丽水龙都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排名第三,磋商小组推荐得分第一的浙江莲城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2019年6月18日,被投诉人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成交结果公告。2019年6月28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2019年7月8日,被投诉人出具了质疑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一、无关人员参与抽取专家后不知去向,怀疑专家名单外泄;二、无关人员(事后了解为浙江鼎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全程主持此次开标工作;三、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开标和磋商;四、评标室现场出现多部通讯工具(手机),并有多次通话及短信互动;五、磋商文件明确不允许页眉页脚除页码以外不设页眉页脚,中标单位做了花边,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编写标书。                            

三、 处理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一。 投诉人称,无关人员参与抽取专家后不知去向,怀疑专家名单外泄。 经查,本项目评审专家是由被投诉人依法在政采云平台随机抽取,本机关未发现有专家名单泄露情况,投诉人也未提供专家名单泄露的相关证据。投诉事项没有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关于投诉事项二。 投诉人称,无关人员全程主持此次开标工作。 经查,投诉人在评审活动现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评标室内有无关人员在全程参与采购活动”,经本机关工作人员现场询问,该无关人员承认自己非浙江浙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员工,称自己是浙江鼎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因此,被投诉人违反了《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除采购人代表及所派纪检监察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擅自进入评审现场”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三。 投诉人称,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开标和磋商。 经查,本项目磋商文件开标程序18.4.1规定“采购代理机构按递交的响应文件顺序宣布供应商名称、磋商初始报价和磋商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磋商程序20.2.2规定“磋商小组按递交响应文件的逆顺序,对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被投诉人在开标过程中未宣布供应商磋商初始报价,在磋商过程中未按照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的逆顺序组织磋商,违反了本项目磋商文件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四。 投诉人称,评标室现场出现多部通讯工具(手机),并有多次通话及短信互动。 经查看本项目评审现场监控录像,发现本项目从评审活动开始至评审结束时间内,评标室内出现了多次使用通信工具情况。被投诉人违反了《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第七条“核验出席评审活动现场的评审小组各成员和相关监督人员身份,并要求其分别登记、签到,按规定统一收缴、保存其通讯工具,无关人员一律拒绝其进入评审现场”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五。 投诉人称,磋商文件明确不允许页眉页脚除页码以外不设页眉页脚,中标单位(浙江莲城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做了花边,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编写标书。 经查,莲城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磋商响应文件符合本项目磋商文件第三章“供应商须知”中“11.5排版”的规定。投诉事项没有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四、 处理结果

 综上,龙泉市佳杰保洁有限公司关于龙泉市行政中心保洁及会务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编号:龙政采F2019-34C13)的投诉事项一、五不成立,投诉事项二、三、四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本次政府采购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 处理日期: 2019-08-14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龙泉市财政局        

2、联系人: 采监科            

3、联系电话: 0578-7117319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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