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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9年龙泉市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工程净化设备及药剂费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信息公告

所在地区: 浙江-- 发布日期: 2020年2月28日
招标采购正文

一、 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  江苏蓝天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2、地址: 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冯家桥                

3、被投诉人: 龙泉市招投标中心          

4、地址: 龙泉市贤良路333号行政中心西副楼四楼             

5、相关供应商: 无          

6、地址: 无                      

7、当事人: 无                  

8、地址: 无                      

二、 基本情况

江苏蓝天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因对龙泉市招投标中心(以下称:被投诉人)关于2019年龙泉市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工程净化设备及药剂费采购项目(编号:CGZB2019-006)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19年9月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19年9月9日依法正式受理。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认真查阅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依法调取、审阅了该项目有关文件和材料,听取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具体情况如下: 经查,2019年8月15日, 龙泉市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工程净化设备及药剂费采购项目(编号:CGZB2019-006)在龙泉市招投标中心进行了公开招标,招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根据得分排名,浙江华晨环保有限公司排名第一,福州海恒水务设备有限公司排名第二,浙江神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排名第三,浙江蓝海环保有限公司排名第四,江苏蓝天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排名第五,成都兴沃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排名第六,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为浙江华晨环保有限公司。2019年8月19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2019年8月27日,被投诉人出具了质疑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9月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一、本项目开标程序违规;二、投诉人要求复核客观分打分情况;三、评标委员会中没有采购人代表。                            

三、 处理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一。 投诉人称:本次招标开标程序违规,被投诉人没有核实投标人的身份证。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16页“11.1资格审查文件编制内容和要求”中规定“▲11.1.2 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负责人参与开标会的需提供身份原件核对);有被委托人的,则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需提供原件核对)”,且招标文件第14页中规定“▲”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招标文件第22页“20.资格审查”中规定“20.1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按资格要求和资格审查文件要求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及记录”。经调阅查看本项目开标和资格审查现场录像,显示被投诉人没有对投标人负责人或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进行核对。 本机关认为,被投诉人未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 投诉人称:投诉人对评分结果存在异议,现场提出质疑,要求被投诉人和评审专家复核客观分打分情况,未得到合理回复。 经调阅本项目评审资料,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审办法中“投标技术指标实质性正偏离,每项给3分;投标技术指标非实质性负偏离,每项扣1分;投标技术指标有非实质性负偏离而投标人未列出的,经评委发现,每项扣2分;非实质性负偏离超过5项的,投标文件无效。实质性负偏离,投标文件无效;没有偏离的不加分也不扣分。以上各项内容扣分、加分后,总分最高±6分”。本机关于2019年9月11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答复,评标委员会称因招标文件实质性技术指标要求不明确,存在歧义,故各自按照个人理解对该客观评审因素进行评审,导致评分不一致的结果。本机关认为,投标技术指标实质性正偏离属于客观评审因素,本项目评审过程中出现了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情况。但被投诉人在2019年8月15日本项目评审结束后和质疑答复期间,均未对评标委员会客观评审因素出现不一致情况进行修正。 本机关认为,评标委员会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进行评审,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后也没有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进行沟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投诉人没有履行核对评标结果的职责,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三。 投诉人称:评标委员会中没有采购人代表。 经查,本项目评审委员会由7名评审专家组成,《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可以全部由评审专家组成,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组成合法。 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四、 处理结果

 综上,江苏蓝天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龙泉市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工程净化设备及药剂费采购项目(编号:CGZB2019-006)的投诉事项一、二成立,投诉事项三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 处理日期: 2019-09-23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龙泉市财政局        

2、联系人: 采监科            

3、联系电话: 0578-7117319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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