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新建入库支流水质自动监测站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20年2月28日 |
一、 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 杭州绿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地址: 杭州市拱墅区康桥镇康景路18号
3、被投诉人: 浙江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4、地址: 文成县大峃镇环南公寓2号楼1单元202室
5、相关供应商: 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6、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二区38号楼1至6层全部内4层
7、当事人: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文成分局(被投诉人)
8、地址: 文成县华侨新村51号1号
二、 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关于新建入库支流水质自动监测站项目(采购编码:DXJK-2019-085)(以下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服,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补正材料后,本案于2019年12月19日受理。 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我公司于2019年1月19日,向浙江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文成分局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1.投标人“杭州腾海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要求时间范围内报名,无投标资格,其投标文件应子以拒绝。2.杭州腾海科技有限公司针对本项目的投标报价为90万元,只有预算的28%,远远偏离预算及其余供应商报价(其余供应商报价分别为220万、229万、258万、300万),并且资信技术分只有11.5分(满分60分),这种价格畸低、资信技术得分畸低,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且会影响本项目履行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人,作废标处理。3.针对招标文件P70评分要求:投标人具有主要自动分析仪器(高锰酸盐指数、氨氯、总氯、总磷、五参数、澡类分类)原生产厂商或国内总代理商出具的售后服务承诺、备品备件供应承诺等文件的得5分,缺1台仪器得3分,缺2台仪器得1分,缺3台仪器及以上的得0分。我方杭州绿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售后服务承诺函、备品备件供应承诺均已如实提供,并在原件清单中提供了原件佐证,电子版投标文件中也有相关证明文件,而评标委员会针对此处对我方作出扣分处理,请予以更正。 被投诉人浙江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称:1.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浙财采监[2013]24号,第四条规定采购组织机构不得限制任何供应商报名并获取采购文件。不符合项目特定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要求获取采购文件的,采购组织机构不得拒绝,并应允许其对特定资格条件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若干意见》(浙财采监字[2007]2号)第五条:五、切实做好采购文件发售工作;19款:采购文件发售截止时间之后有潜在供应商提出要求获取采购文件的,采购组织机构应允许其获取,但该供应商如对采购文件有异议应按第16条规定的时间提出,逾期提出的,采购组织机构可不予受理、答复。该意见应在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予以提示。 2.87号令第十二条明确规定,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根据87号令第六十条,“报价是否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的判定应当在评标委员会,由其根据投标报价具体情况和专业经验在评标环节依法做出合理判定。由于各单位运作方式不同、社会资源各异,所以其成本弹性空间较大,故评标委员会无法合理认定杭州腾海科技有限公司的报价明显低于市场成本价格且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根据招标文件P70评分内容为售后服务方案,该项分值组成为以下两点:(1)提供售后服务方案及承诺(根据响应时间、服务)等酌情打分,较好的得2-3分,一般得1-2分,较差得0-1分。(2)投标人具有主要自动分析仪器(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氮、总磷、五参数、藻类分类)原生产厂商或国内总代理商出具的售后服务承诺、备品备件供应承诺等文件的得5分,缺1台仪器得3分,缺2台仪器得1分,缺3台仪器及以上的得0分。针对该项评分内容,经评标小组成员核实,采购人确认,评分无误。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DXJK-2019-085),2019年10月25日发布招标公告,2019年11月15日在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环南公寓2号楼1单元202室进行开标,2019年11月15日发布中标公告,2019年11月18日投诉人杭州绿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关于本项目本次投诉的有关内容提出质疑,11月26日被投诉人1浙江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针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本项目已于2019年12月3日签订采购合同,已进场施工。 《关于新建入库支流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公开招标公告》第五条规定采购文件的领取时间为:即日起至2019年11月1日,上午09:00至11:30下午14:30至16: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本项目预算320万元,采购内容包含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及运行维护,共有投诉人杭州绿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腾海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中兴仪器(深圳)有限公司、浙江环境监测工程有限公司五家公司参加投标,杭州腾海科技有限公司对本项目的商务报价为90万元整,中标公司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中标价为258万元整。 招标文件P70评分内容为售后服务方案,该项分值组成为以下两点:(1)提供售后服务方案及承诺(根据响应时间、服务)等酌情打分,较好的得2-3分,一般得1-2分,较差得0-1分。(2)投标人具有主要自动分析仪器(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氮、总磷、五参数、藻类分类)原生产厂商或国内总代理商出具的售后服务承诺、备品备件供应承诺等文件的得5分,缺1台仪器得3分,缺2台仪器得1分,缺3台仪器及以上的得0分。投诉人杭州绿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此项目的技术资信投标文件第32页“保质期”说明:“整体质量保修期2年,我公司提供质保期内所需的消耗品、备品备件、维修、维护,并计入投标总价;2、我公司保证验收通过之后2~8年的零部件、备品备件、消耗品供应及设备维修”;第574页提供的《备品备件供应承诺函》第(4)条说明:“保修期内:免费进行设备安装调试;提供一年的备品备件耗(泵管,每4个月更换一次),非人为因素造成的仪表故障免费负责维修、免费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
三、 处理依据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若干意见》(浙财采监字[2007]2号)第五条:五、切实做好采购文件发售工作;19款:采购文件发售截止时间之后有潜在供应商提出要求获取采购文件的,采购组织机构应允许其获取,但该供应商如对采购文件有异议应按第16条规定的时间提出,逾期提出的,采购组织机构可不予受理、答复。 (二)关于投诉人投诉的杭州腾海科技有限公司报价畸低的问题,《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规定: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现场经审核后对供应商报价未提出异议。根据现有证据情况,不能认定供应商杭州腾海科技有限公司对本项目报价畸低。 (三)主要自动分析仪器的国内总代理商出具的备品备件供应承诺保修期为1年,投诉人杭州绿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保质期为2年,根据现有证据情况,评标委员会的评分合理。
四、 处理结果
综上,本机关认为: 投诉人关于本项目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29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文成县人民政府或者温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 处理日期: 2020-02-26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文成县财政局
2、联系人: 魏女士
3、联系电话: 0577-67860159
附件信息: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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