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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财政局投诉处理信息公告

所在地区: 浙江-- 发布日期: 2020年2月27日
招标采购正文

平阳县财政局

行政处理决定书

 

平财采〔2020〕63号

 

投诉人:温州市保安服务总公司

地址:温州市新城大道康源大楼西首三楼

法定代表人:盛冰

被投诉人:杭州华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601号三堡产业大厦B座1704室

法定代表人:王玲

投诉人温州市保安服务总公司(简称“温州保安公司”)因对平阳县县府物业管理及保安服务项目(采购编号:PYCG191105137)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收到该投诉。因投诉书内容不符合相关要求,本机关要求投诉人进行补正。2020年1月3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补正后的投诉书予以正式受理,并向被投诉人杭州华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简称“华旗公司”)送达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华旗公司就投诉事项作出回复。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2019年12月3日开标的平阳县县府物业管理及保安服务项目的标段二,共参加保安公司为平阳县保安服务公司、浙江军正保安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振远特卫保安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金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等。此次评分结果我公司技术分数与其它公司相差很大,特别是与军正公司相差7分。我公司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标书,在硬性分上,我公司应该全额满分,其他分应该相差也不会太大,但最终得分却与其他公司相差很大。

我公司怀疑在投入人员具有《国家保安员资格证》这个得分上存在失分,我公司放在标书内的放为国家颁发的国家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应该符合招标文件评分要求。招标文件第61页,明确规定:供应商本项目拟派人员具有《国家保安员资格证》有一个得0.4分(本项最高得分8分);这正是我公司提交的保安员资格证。据了解其他公司,他们在标书文件中所放的是市公安局颁发的《保安上岗证》,根据招标文件43页要求:“中标人必须在合同签订前提供所有保安人员的有效省公安厅颁发的《保安资格证》及市公安局颁发的《保安上岗证》原件供采购人审核。”,这样的证只是中标人在中标后签订合同前向业主方提供,而招标时用到的却是《国家保安员资格证》,而不是市公安局颁发的《保安上岗证》,按这样的话其他公司应该在这方面得零分,而我公司应该是满分,而最终分数我公司差其他公司却相差7-13分距离。在此我公司向本项目的代理公司杭州华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要求,核实我公司在本项目评标过程中该项的得失情况。而华旗代理公司以规避性的回复函予以回复。一是回复函格式没按正式回复函格式。二是回复内容没回复我公司在标书中按文件要求(评分细则(招标文件第61页)拟投入人员情况项)放置的国家颁发的国家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得分情况。

综合以上所述,倘若我公司在标书中放置的国家颁发的国家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为硬性得分项,被误认为无效而无得分的话,我公司要求该次中标结果为无效,要求重新组织招标。

被投诉人华旗公司答复称:1.在2019年12月10日收到温州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对本项目提出质疑,于2019年12月17日进行了相关回复。2.本次采购为政府采购项目,并以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进行,评标工作由本项目评标委员会负责执行,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人员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构成合法。根据供应商所提供的资料,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给予相应的评分。且平阳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国家保安员资格证》证书(公安机关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两个证书均有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此,平阳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中标有效。

另被投诉人华旗公司还明确:本采购文件评分办法中“《国家保安员资格证》” 公安机关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均具有同等效应。制作该采购文件时“《国家保安员资格证》”也是指公安机关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证书均有效。评标委员会评标过程中对该条款进行了讨论,一致认为公安机关颁发的给予认可得分,因此,所有供应商提供的该相关证书只有公安机关颁发的证书给予了分数,温州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提供的主要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证书,平阳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公安机关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两个证书均有提供,其他供应商均基本上是提供的公安机关颁发的证书,平阳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公安机关颁发的证书也不全,因此,温州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及平阳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该项均被扣了分数。但该情况并未影响最终评分结果。因此,平阳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中标有效,也未损害温州市保安服务总公司的权益。本项目合同已开始履行。

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编号:PYCG191105137),于2019年11月11日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公告;于2019年11月22日发布更正公告。本项目于2019年12月3日在平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审,经评审确认涉案标段二成交供应商为平阳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12月3日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结果公告,2020年1月21日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合同公告,合同已开始履行。

(二)对投诉事项的调查

本项目标段二评审办法“拟投入人员情况”中规定:“1、供应商本项目拟派人员具有《国家保安员资格证》有一个得0.4分(本项最高得8分)”。《国家保安员资格证》系保安人员从业资格证明文件的泛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职业:保安员)》均可作为相关资格证书。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提交的相关人员证书符合该评分项给分条件,应当给予相应分数,评审委员会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员证》作为该评分项的给分条件有所不当应予纠正。投诉人“拟投入人员情况”如给予10分满分的话应另行增加6分,其总得分应为83.39分。本机关核实了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标单位同时提交的拟投入人员的上述两证符合该评分项给分条件,评审委员会给予中标单位该评分项相应分数不存在错误,中标单位总得分应予维持,中标单位总得分排名仍为第一。关于被投诉人提出质疑答复函存在的两点问题,该质疑答复函没有列出质疑事项,没有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予以指正,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故不支持投诉人的投诉请求。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继续开展本项目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阳县财政局

                                                  2020年2月22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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