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20年1月22日 |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丽水市中心血站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 丽水市中心血站
2、地址: 丽水市寿尔福路38号
二、 基本情况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的2019年12月13日开标的试剂耗材项目、2019年11月14日开标的全自动细菌培养仪项目、2019年11月7日开标的血细胞分离机项目、2019年6月3日开标的无偿献血宣传品项目和2018年11月5日开标的血红蛋白试剂项目,本机关监督核查中发现,均未在浙江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公告栏目发布项目采购公告,也未从财政部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该五个项目评标委员会组成均由代理机构违规自行组建。 主要证据:1.丽水市中心血站《丽水市中心血站关于全自动细菌培养仪等10个项目采购情况说明》。2.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丽水市中心血站试剂耗材等五个项目采购情况的说明》。3.通过政采云平台在政府采购网上进行相关违法行为核查的《核查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本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向你单位依法发出《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在规定的时间内,本机关未收到你单位对行政处罚事项提出相应的陈述和申辩及相关材料。
三、 处罚依据
二、行政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采购人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五)项规定。鉴于该五个项目行业特殊,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本机关对采购结果不予撤销。丽水市中心血站和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主动配合,积极自查,未造成不良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四、 处罚结果
本机关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 处罚日期: 2020-01-22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丽水市财政局
2、联系人: 柳乃华
3、联系电话: 05782669165
附件信息: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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