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海市人民法院物业管理项目(项目编号:ZJHX-201921)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20年1月15日 |
一、 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 临海市洁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地址: 临海市大洋街道清化路7号
3、被投诉人: 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4、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西港发展中心西3幢B座8楼
5、相关供应商: 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6、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鄞奉路35-1
7、当事人: 临海市人民法院
8、地址: 临海市东方大道10号
二、 基本情况
投诉人临海市洁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对被投诉人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临海市人民法院物业管理项目(项目编号:ZJHX-201921,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通知补正后本案于2020年1月3日受理。本机关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具体见附件)
三、 处理依据
本项目是临海市人民法院委托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临海市人民法院物业管理项目(项目编号:ZJHX-201921)”,采购预算:960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本项目11月27日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12月19日9:00在临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号开标室开标。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变更前为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临海市洁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尹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海市朗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参加投标。经依法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综合得分87.14)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临海市洁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综合得分67.14)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临海市洁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采购结果提出异议,12月23日向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交了书面质疑材料。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12月28日书面回复质疑不成立。投诉人对质疑回复不满,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通知补正后本案于2020年1月3日受理。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本机关依法对本次投诉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发送了投诉书副本,就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取证。现查明情况如下: 投诉人以“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在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省内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停车区管理服务项目标段(包)[007]及标段(包)[008]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被取消过中标候选人资格,不能参加本次投标活动”为由,以《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为法律依据,认为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具备本项目的投标资格,要求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同时提供了《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省内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停车区管理服务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等相关证据(系网上下载资料,未按《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要求提供原件或有关单位的合法证明)。 经查,采购人临海市人民法院和采购代理机构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对5家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查,5家投标人均符合《采购公告》的《投标人资格要求》。评标委员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条规定,对5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5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采购人临海市人民法院和采购代理机构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收到《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副本发送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后,以书面形式向本机关作出了有关投标人资格审查情况的说明,认为宁波市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省内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停车区管理服务项目标段(包)[007]及标段(包)[008]投标中,因未填写“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而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故被取消标段(包)[007]及标段(包)[008]的中标候选人资格,但在2018年12月18日重新组织招标中,该公司又一次中标了标段(包)[001](该标段即为原来的标段(包)[008]),说明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2019年10月9日的投标过程中并不存在违法行为,只是一次未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行为,也不是相关执法部门的处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以及相关当事人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19年12月23日出具的“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招标投标中没有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书面证明材料、2018年12月18日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新组织招标的招标文件,2018年12月26日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该项目标段(包)[001]的《中标通知书》等举证材料、采购代理机构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答复材料及《评标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意见》、采购人临海市人民法院的投诉答复等相关举证材料,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作出的质疑答复,本机关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本项目《投标人须知》中“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招标人”规定,关于投诉人投诉中提到的“特别说明中8“投标人近三年在公开招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被取消过中标候选人资格的投标人,不能参加本次投标活动。”,采购人临海市人民法院和采购代理机构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特别说明中8作出了解释,并提供了《关于临海市人民法院物业管理项目公开招标采购文件“特别说明8”的解释》等证据材料。经本机关调查,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布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的《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省内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停车区管理服务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是一次企业自行组织招标的正常程序,不是对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更不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情形。截止投诉受理之日,经本机关通过《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未发现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及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五)规定的相关记录。在通知补正期间,投诉人没有提供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记录的相关举证材料。因此,采购人临海市人民法院和采购代理机构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投标资格的审查结果,是符合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本机关依法予以支持。 本项目是经批准的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采购公告》已对适用法律和投标人资格作了明确规定,招标文件条款中对投标人资格另行规定或存在歧义、矛盾的,以《采购公告》的《投标人资格要求》为准。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投诉人以《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为法律依据对本项目提起投诉,属于引用法律错误。(具体见附件)
四、 处理结果
六、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临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具体见附件)
五、 处理日期: 2020-01-15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临海市财政局
2、联系人: 临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
3、联系电话: 0576-85188047
附件信息:
0.1 KB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注册会员 享受贴心服务
标讯查询服务
让您全面及时掌握全国各省市拟建、报批、立项、施工在建项目的项目信息。
帮您跟对合适的项目、找对准确的负责人、全面掌握各项目的业主单位、设计院、总包单位、施工企业的项目 经理、项目负责人的详细联系方式。
帮您第一时间获得全国项目业主、招标代理公司和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招标、中标项目信息。
标讯定制服务
根据您的关注重点定制项目,从海量项目中筛选出符合您要求和标准的工程并及时找出关键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根据您的需要,向您指定的手机、电子邮箱及时反馈项目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