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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所在地区: 浙江-- 发布日期: 2020年1月10日
招标采购正文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温州中驰电梯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 温州中驰电梯有限公司                  

2、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南汇街道洛河路15号A幢309室                      

二、 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19年12月2日收到关于文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峃中队(危房)翻建工程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编号:WCFSCG-2019-108)中标单位温州中驰电梯有限公司被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6月30日行政处罚的举报材料,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调查。 

经本机关调查,现查明,你公司在“文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峃中队(危房)翻建工程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编号:WCFSCG-2019-108)”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因递交投标标书(技术资信标)中第8页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投标资格声明函》虚假材料而中标。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1.文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峃中队(危房)翻建工程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编号:WCFSCG-2019-108)文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第26页要求供应商必须提供“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投标资格声明函”,第55页附有《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投标资格声明函》格式;2.你公司对该项目提供的投标文件(技术资信标)中第8页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投标资格声明函》;3.《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温鹿市监处字[2019]52号);4.《关于文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峃中队(危房)翻建工程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的结果公告》。                           

三、 处罚依据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获取中标、成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已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向你公司告知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本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人民币300000元千分之七的罚款2100元。 

2.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

 本次采购活动中标、成交无效。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账户:文成县财政局非税汇缴专户,开户行: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账号1203286009021002931000000043,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文成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财政局715室)。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文成县人民政府或者温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外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 处罚日期:  2020-01-07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文成县财政局        

2、联系人: 魏女士            

3、联系电话: 0577-67860159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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