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20年1月3日 |
一、\t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 浙江达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地址: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海洋科创园A11幢1501室
3、被投诉人:青田县政府采购招投标交易中 ;青田县农村生活污水运维管理站
4、地址: 青田县鹤城街道塔山路101号三楼;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330号人防大楼11楼1101、1103
5、相关供应商: 江苏华太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6、地址: 无锡宜兴市新街街道环保科技工业园绿园路228号
7、当事人:浙江达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青田县政府采购招投标交易中 ;
青田县农村生活污水运维管理站; 江苏华太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8、地址: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海洋科创园A11幢1501室;青田县鹤城街道塔山路101号三楼;
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330号人防大楼11楼1101、1103 ;无锡宜兴市新街街道环保科技工业园绿园路228号
二、\t基本情况
投诉人浙江达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对被投诉人青田县农村生活污水运维管理站(委托代理机构:青田县政府采购招投标交易中心)关于2020-2022年青田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项目(采购项目编号:QTJZCG2019-12)的中标结果质疑的答复不满,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于2019年11月19日向青田县政府采购招投标交易中心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一)江苏华太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达到本项目的投标人资格要求。(二)江苏 华太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大股东江苏南畅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占股92%),被市场监督部门列入异常名录,质疑江苏华太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达到该项目的投标资格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的要求。(三)江苏华太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四)江苏华太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的重合同守信用证书。投诉人请求撤销该项目中标成交结果(采购项目编号:QTJZCG2019-12)。
被投诉人针对质疑事项辩称如下。
质疑事项1:江苏华太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的营业执照已包含“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营维护”和“水处理设备的调试”经营范围,且已提供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证书,符合本项目资格条件要求,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2: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文件和招标文件第16页第1.12条信用信息记录查询规定,信用信息查询对象为参加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通过“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等网站对江苏华太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查询,未发现该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符合本项目资格审查要求,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3:经向利害关系人和第三方认证机构调查核实,江苏华太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证书均为真实证书,但正处于认证机构年度监督审核阶段,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查询结果显示处于暂停状态。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组织原评审小组对评标相关内容进行复核。经评审小组集体研究和复核,江苏华太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证书均为真实证件,但此项评分应为0分,故质疑部分成立,相关评审错误已予以纠正。
质疑事项4:经核实,江苏华太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合同守信用证书为真实证书,但在本评分项上并未得分,质疑不成立。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1、2、4不成立;质疑事项3部分成立。经原评审小组纠正后,江苏华太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资信商务技术得分为62.36分,最终得分为75.8分,最终得分排名第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十六条规定,本项目评审错误已予以纠正且不影响中标结果,第一中标候选人仍为江苏华太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采购单位确认,维持原中标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请求取消2020-2022年青田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项目(采购项目编号:QTJZCG2019-12)中标人江苏华太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人资格及中标成绩。
投诉事项1:相关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事实依据:江苏南畅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占江苏华太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92%的股份,即为大股东,在“信用中国”查询到江苏南畅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被市场监督部门列入异常名录。即江苏华太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信用问题。综上所述我司认为江苏华太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达到该项目的投标资格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的要求,损害了其余参与该项目投标企业的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投诉事项2:相关参与投标5家江苏供应商(含江苏华太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疑有串标可能。
投诉事项3:相关参与投标江苏华太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业绩材料。
本机关受理后进行了调查,依法对本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查阅,并要求各相关当事人补充证据和说明。
三、\t处理依据
本机关认为:
投诉事项1:相关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略);(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略);(四)(略);(五)(略);(六)(略);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岐视待遇。又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文件和招标文件第16页第1.12条信用信息记录查询规定,信用信息查询对象为参加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通过“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等网站对江苏华太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查询,未发现该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政策对供应商的商业信誉、信用有要求,但并未对供应商的股东商业信誉、信用提出要求,江苏华太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符合本项目资格审查要求,故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条的规定,故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条的规定,故投诉不成立。
综上所述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人关于取消2020-2022年青田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项目(采购项目编号:QTJZCG2019-12)中标人江苏华太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人资格及中标成绩的请求不予支持。
四、\t处理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浙江达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青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缙云县人民法院或者青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t处理日期 2019年12月31日
六、\t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青田县财政局
2、联系人:吴建飞
3、联系电话: 0578-6826642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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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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