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卫保洁一体化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25号)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19年12月31日 |
一、 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 丽水市红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2、地址: 丽水市莲都区天宁工业区310号
3、被投诉人: 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4、地址: 丽水市人民街615号商会大厦5楼
5、相关供应商: 金服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6、地址: 丽水市莲都区古城路151号2楼
7、当事人: 无
8、地址: 无
二、 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答复1没有对质疑事项1作出正面回应,答非所问。其一,招标文件7.3(4)明确规定“投标人应当告知采购人可能影响采购项目实施或损害采购人利益的信息,不在投标文件中予以特别说明的,投标无效。”金服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金服物业公司)违反与丽水市南城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南城新投公司)的《战略合作协议书》第六条特别约定第5项的约定,…… 最终损害采购人的利益。其二,金服物业公司严重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和第三款“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的规定,但被投诉人有法不依。答复“依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具体又是指哪条哪款,含糊不清。答复1没有任何说服力,投诉人不满意。 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和采购人未完全尽到投标人资格审查职责,致使不具备投标资格的金服物业公司参与投标,并获得中标资格。被投诉人无视金服物业公司明显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招标文件6.2.2.7的规定。投诉人对答复2不满意。 投诉事项3:金服物业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涉嫌向评标专家游说谋取中标,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被投诉人以“专家均声明……,并未存在与供应商串通影响政府采购评审的情形”“投诉人未提供事实依据”等敷衍了事的答复,没有说服力,投诉人不满意。 投诉事项4:同一采购人和同一采购代理机构在同一项目的两次招标中对“小微企业”资格评定,采取前后不一的双重标准。答复4没有正面回答“丽水市创意环境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创意环境公司)和浙江柯林清洁有限公司(以下称柯林清洁公司)两家公司在10月9日有没有同时提供包括分公司在内的企业报表(包括从业人员数量和营业收入)?” 投诉人不满意。
三、 处理依据
1.《招标文件》7.3(4)“投标人已明知……,及其他应当告知采购人可能影响采购项目实施或损害采购人利益的信息,不在投标文件中予以特别说明的”投标无效; 2.《招标文件》4.1.2“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所有内容要求给予明确响应,须保证投标文件的准确、真实、明确。投标文件响应内容对招标文件要求如有偏离均应填写偏离表,如不填写,评标委员会有权视作投标文件不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3.南城新投公司(筹)战略股东选择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部分“战略合作协议书”第六条特别规定第5项“合作期限内,未经甲方(南城新投公司)允许,乙方(金服物业)在公司(元佳金服)存续期间不得参与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与公司从事类似业务、有竞争关系的相类似业务(乙方已开展的项目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5.《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三条。 6.《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7.《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3.2.8“特殊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复印件(若有)”和招标文件6.2.2.7“提供相关证书复印”; 9.南城新投公司战略股东选择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部分“战略合作协议书”第六条特别规定第五项。 10.《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一)、第七十七条(二); 1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第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二条(一)、第七十八条(十); 12.《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13.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3.6“附件1”《小微企业声明函》 14.《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
四、 处理结果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本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是采购服务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1.投诉人以金服物业公司“撇开元佳金服进行投标,就是撇开南城新投公司,进而撇开了开发区管委会,最终损害利益共同体采购人的利益”,认为金服物业公司违反招标文件7.3(4)的规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2.金服物业公司与南城新投公司的《战略合作协议书》系双方之间的民商事合同,由双方通过民商事法律途径解决,金服物业公司参加本次招投标活动是否需要南城新投公司的允许,并不是本次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规定需要审查的事项,投诉人的投诉本机关不予认可。 3.投诉人以金服物业公司与南城新投公司共同成立元佳金服公司为由,推定金服物业公司与采购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缺乏法律依据。本机关认为金服物业公司是独立法人企业,采购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是独立事业法人单位,二者没有隶属关系,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投诉人也没有任何证明金服物业公司参加投标“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证据。投诉人认为金服物业公司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不足,本机关不予支持。被投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招标文件作出“质疑事项所描述的2018年8月23日金服物业公司与南城新投公司注册浙江元佳金服物业有限公司,依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并不影响金服物业参与本项目投标”的质疑答复并无不当。据此,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本机关通过察看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现场记录和录像后证实:该项目19个供应商参加投标,由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采购人代表共同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16个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其中2个供应商符合小微企业标准,开标设有开标现场监督员。投诉人依据南城新投公司与金服物业公司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书》认定金服物业公司不具备投标资格,推断被投诉人没有尽到资格审查义务,没有法律依据,也非本项目招标文件所要求应当审查的内容。被投诉人“经核实未发现金服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要求的情形”的质疑答复并无不当。据此,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 投诉人认为金服物业公司在投标前一天,即2019年10月8日涉嫌使用号码为13969593399、13905788292的个人手机,以打电话、发微信的方式向评审专家进行游说,以谋取中标,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本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通过察看政府采购现场记录,评审专家抽取是按规定通过政采云平台专家库随机抽取,未发现金服物业公司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情形。本机关通过察看本项目政府采购录像,各评审专家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未发现违规行为。结合被投诉人于2019年10月23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评审情况和质疑事项进行复核的结果,本机关认为本项目的评标过程程序合法。投诉人既没有提供两个手机号码使用人,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予以证明。据此,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投诉事项3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 1.被投诉人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以投标人(含分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进行小微企业判定,判定标准清楚明晰,不存在前后不一的情形。本机关于2019年12月16日收到投诉人补正的投诉书附件五的清晰材料,查明为《创意环境与柯林清洁享受优惠政策公示表》,并非投诉人所举证的非小微企业证据。本机关认为被投诉人答复并无不当。 2.柯林清洁公司向本机关提供了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绍兴市柯桥区经济和信息化局2019年2月12日出具的《中小企业资格确认意见书》,以及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8年度《审计报告》,明确其营业收入未超过5000万元,从业人员不足300人,证实柯林清洁公司系小型企业;本机关向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丽水市社保局、遂昌县社保局、缙云县社保局和松阳县社保局进行了调查取证,查明创意环境公司(含分公司)营业收入不足1000万元,从业人员不足300人,属于小型企业。被投诉人“于10月23日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质疑复核,评标委员会根据两家公司的投标文件以及质疑举证回复材料,对照小微企业划定标准,判定丽水市创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和浙江柯林清洁有限公司属于小微企业,维持原来小微企业的评定结论。”的质疑答复并无不当。据此,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投诉事项4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对本项目采购结果不满意的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其要求认定金服物业公司的中标结果无效,另行确定评分为第二名的被投诉人丽水市红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的诉求,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五、 处理日期: 2019-12-26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丽水市财政局
2、联系人: 客服人员
3、联系电话: 400-881-7190
附件信息: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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