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会员咨询热线:4000-156-001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投诉处理信息公告

所在地区: 浙江-- 发布日期: 2019年12月11日
招标采购正文

一、 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  温州市保安服务总公司               

2、地址: 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雁荡西路350号1711室                

3、被投诉人: 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龙湾分中心          

4、地址: 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府后路77号便民服务中心410室             

5、相关供应商: 无          

6、地址: 无                      

7、当事人: 无                  

8、地址: 无                      

二、 基本情况

    投诉人温州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因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安保服务采购项目(编号:LWJC2019081902)(以下简称本项目)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书面审查因投诉书副本不符合规定,经补正程序后重新投诉,经投诉人补正后本机关于2019年10月22日正式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当事人调查了解,现本案已调查终结。 一、 投诉人诉称: 1、我公司参加该项目投标授权人周兆松未提供身份证原件,而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龙湾分中心投标收件处未核对身份证原件就予以收件,应作废标处理。 2、评标时间过短,任何人都不可能看完标书内容,如何体现投标单位的综合实力?又是如何给投标单位评分的?造成定标结果严重失常。 3、根据法湾法院保安服务项目负责人周兆松和队员反映,温州国泰保安有限公司股东兼监事黄建海至少四次左右公然到龙湾法院找设标及参加评标负责人后勤处丁剑影主任,并且黄建海还带上温州国泰保安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该律师顾问还亲口声称说是找丁剑影主任谈保安招投标的事情。 4、招标文件第六章第五条第一款的技术标评审内容及分值设置,由于温州国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股东兼监事黄建海及其律师顾问多次找丁剑影主任,针对我公司及横向比较评分,致使 2019 年与 2013、2015、2017 年对比,评分标准大发生重大变化,如果按照 2017 年的评分标准,当时确定为获得荣誉称号以 2014 年为节点的,经过两年后正常情况下也应该是 2016 年为节点,为什么时间节点确定为 2017年?因为温州国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明知我公司 2017 年后由于未脱钩改制原因没有获得荣誉称号而故意设置,各方面(特别是评分标准评分项前面三项)存在为温州国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量身定制的重大设标嫌疑,请给予调查核实。 5、招标文件第六章第五条第一款的技术标评审内容及分值中的第一项“整个实力”,对我公司及横向比较评分。 6、招标文件第六章第五条第一款的技术标评审内容及分值中的第二项“拟派项目负责人整个实力”为特定企业设置。 7、招标文件第六章第五条第一款的技术标评审内容及分值中的第三项“项目服务人员情况”,对我公司及横向比较评分。 8、招标文件第六章第五条第一款的技术标评审内容及分值中的第四项“岗位员工配置计划”,对我公司及横向比较评分。 9、招标文件第六章第五条第一款的技术标评审内容及分值中的第五项“管理服务组织机构设置、运作流程”,对我公司及横向比较评分。 10、招标文件第六章第五条第一款的技术标评审内容及分值中的第六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对我公司及横向比较评分。 11、招标文件第六章第五条第一款的技术标评审内容及分值中的第七项“针对本项目的要点及项目难点分析”,对我公司及横向比较评分。 12、招标文件第六章第五条第一款的技术标评审内容及分值中的第八项“员工培训方案”,对我公司及横向比较评分。 13、怀疑温州中盾特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存在串通陪标嫌疑。 14、根据我公司在参加其他投标项目时多次体现出来的实力,都远远超出参加本次项目拟“中标”单位温州国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实力,其在短短一个多月内技术资信标分数反超我公司 7.26 分,最大差距为 23.7 分,其已超出正常的底线分 30%, 温州国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存在串通投标嫌疑。 二、被投诉人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龙湾分中心答辩称: 1、投诉事项1:我中心根据温州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提供的资格审查文件第5页,已提供负责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扫描件并加盖该公司印章,视同对提供的材料负责。我中心是否或何时核对身份证原件属于即不影响该公司作为投标人实质权利、也不影响投标结果。 2、投诉事项2:该项目按正常评标流程进行,评标程序合法,全程录音录像,若温州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怀疑有串通评标嫌疑,可提供具体证据。 3、投诉事项第5至第12项:我中心2019年8月30日和9月10日发出更正公告后,在质疑期内未收到任何质疑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章第十一条对温州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在质疑期有效期内质疑招标文件予以驳回。 4、投诉事项13、14:该项目专家抽取程序合法、评标程序合法、各专家充分履行自主评分权利。如温州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怀疑有串通评标嫌疑,请提供具体证据。 三、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本项目政府采购招标相关资料核查中查明: 1、温州市保安服务总公司项目投标人周兆松向公司反映自己忘带身份证原件,但中心收标处却未核对其身份证原件就予以收标。根据《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安保服务采购项目》投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11.1.1中规定,“……有被委托人的,则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需提供原件核对;资格审查20.1规定,采购人按资格要求和资格审查文件要求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及记录,并当场告知审查结果”。经核查招投标现场监控录像存在温州市龙湾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现场没有核对温州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该项目授权人周兆松身份证原件的情况。 2、投诉事项4至12条为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龙湾分中心于2019年8月30日和9月10日发出更正公告,投诉人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未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3、投诉人的投诉事项3未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进行质疑。 4、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14属于专家现场评分过程,经核查现场评分相关资料评分过程合法有效,未发现投诉事项所述情况。 5、投诉事项13经核查专家评分符合要求。                            

三、 处理依据

 本机关认为: 投诉人温州市保安服务总公司的投诉内容:一、投诉事项1: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龙湾分中心工作人员未核对投标人身份证原件的情况属实,招标现场身份审核过程程序存在瑕疵,投诉事项成立。二、投诉事项2至14项,经我局调查核实,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                

四、 处理结果

 本机关决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驳回其它投诉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投诉人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 处理日期: 2019-11-28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        

2、联系人: 许先生            

3、联系电话: 0577-85600837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注册会员 享受贴心服务

标讯查询服务

让您全面及时掌握全国各省市拟建、报批、立项、施工在建项目的项目信息。

帮您跟对合适的项目、找对准确的负责人、全面掌握各项目的业主单位、设计院、总包单位、施工企业的项目 经理、项目负责人的详细联系方式。

帮您第一时间获得全国项目业主、招标代理公司和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招标、中标项目信息。

标讯定制服务

根据您的关注重点定制项目,从海量项目中筛选出符合您要求和标准的工程并及时找出关键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根据您的需要,向您指定的手机、电子邮箱及时反馈项目进展情况。

咨询热线:4000-156-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