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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所在地区: 浙江-- 发布日期: 2019年7月1日
招标采购正文
关于对浙江宏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浙江宏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 浙江宏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康济北街878号2号厂房                      

二、 基本情况

根据相关当事人反映,经与浙江宏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书面核实、确认,本机关现查明:浙江宏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在参加莲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服务(编号:LDZ2018018)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事实如下: 2019年3月8日,浙江宏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参加莲都区招投标中心组织的“莲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服务(LDZ2018018)项目”的公开招标活动,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编号为02412E022013R0S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获得1分的资信加分,取得评分得分第二名,确定为中标人。经依法查证,浙江宏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编号为02412E022013R0S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为虚假材料,中标无效。 上述事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情形。                           

三、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浙财法[2015]号11号)内容。                

四、 处罚结果

  1. 处采购金额23356470元7‰的罚款,计壹拾陆万叁仟肆佰玖拾伍元贰角玖分(小写:163495.29元);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

五、 处罚日期:  2019-06-26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丽水市莲都区财政局        

2、联系人: 赵洪均

3、联系电话: 0578-2131236



附件信息: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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