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河北省完善谈判药品单独支付保障工作
| 所在地区: | 河北-- | 发布日期: | 2025年7月17日 |
谈判采购正文
7月10日,河北省医保局印发了《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完善谈判药品单独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2023年我省先后印发《关于做好谈判药品单独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关于将适合门诊使用的新增谈判药品纳入单独支付保障范围的通知》,建立了谈判药品单独支付保障机制,有效减轻了参保患者费用负担。为更好满足参保患者合理用药需求,尤其是减轻罕见病等参保患者门诊医药费用负担,根据保基本、保大病、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我们进一步完善了我省谈判药品单独支付保障工作。
二、政策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了单独支付药品范围、政策、管理机制等方面规定。自2025年8月1日起实行。
一是单独支付药品范围。省医保局从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转为常规药品的谈判药品)中筛选出的适应症明确、年度治疗费用高、适合长期门诊治疗的57个药品,各市要全部纳入单独支付保障范围。各市根据实际情况和参保人员需求,对于目前正在执行的57个药品以外的单独支付药品品种,可予以保留或剔除,也可增加其他单独支付药品品种。
二是单独支付药品政策。参保患者在门诊使用单独支付药品发生的费用,按医保药品目录规定先行自付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职工不低于60%,居民不低于50%。各地确定年度报销限额时应根据单独支付药品的年度治疗费用、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报销比例计算确定。基金支付额度计入本人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参保患者使用单独支付药品政策,不占用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额度,但应先用完该药品对应的门诊慢特病额度。
三是继续实行单独支付药品“三定一备案”管理机制,即:定医疗机构、定责任医师、定零售药店,实名制备案。
三、操作流程
参保患者可注册登录河北智慧医保小程序,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佐证资料进行申报,提交后携带纸质资料到所选定的医疗机构相关科室进行现场核验,经评审医师初审、复审通过后,即可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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