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略)
2.1 投标人须具(1)或(2)要求
(1)投标人若为医用液氧生产商,须同时具有下列资质:(略)
①具有有效期内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包含医用液氧)、有效期
内的医用液氧药品 GMP 证书(或药监部门颁发的符合药品 GMP 要求的检查结果通知)和有效期内的医用液氧药品注册批件;
②具有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或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投标人若为医用液氧经销商/代理商,须同时具有下列资质:(略)
①具有有效期内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②具有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或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③所投产品生产商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包含医用液氧)、有效
期内的医用液氧药品 GMP 证书(或药监部门颁发的符合药品 GMP 要求的检查结果通知)和有效期内的医用液氧药品注册批件;
2.2 投标人须具有有效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括化学
品或者危险货物运输)或有效期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3、供应商不得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略)
(1)供应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供应商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3)供应商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4)供应商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的;
(5)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或配备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4、已从马鞍山市第四人民医院获取谈判文件;(谈判文件获取方式:(略)
5、供应商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不良行为记录以《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处理暂行办法》(马公管〔(略)〕(略)号)为准):(略)
(1)谈判日前两年内未被马鞍山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5分的。
(2)最近一次被马鞍山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5分到9分(含9分)且公布日距谈判日超过3个月。
(3)最近一次被马鞍山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略)分到(略)分(含(略)分)且公布日距谈判日超过6个月。
(4)最近一次被马鞍山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略)分到(略)分(含(略)分)且公布日距谈判日超过(略)个月。
(5)最近一次被马鞍山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略)分以上(含(略)分)且公布日距谈判日超过(略)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