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金锐利科技有限公司年加工2000万件电动工具附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所在地区: | 江苏-淮安-淮阴区 | 发布日期: | 2026年2月26日 |
江苏金锐利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金锐利科技有限公司年加工2000万件电动工具附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分析内容及结论基本可信。根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原则同意你公司在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芜湖路东、钱江路北、崔大泓西、气泡森林项目南建设年加工2000万件电动工具附件项目。
项目代码:2512-320804-89-01-544926。
二、在本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本项目施工期应按要求妥善做好废水、废气、噪声及固废等各项污染防治工作。你公司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开工十五日前到生态环境部门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夜间施工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尽量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员工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预处理后,与产生的循环冷却水一并接管至淮安青园水务有限公司新渡片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尾水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盐河。
(三)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注塑开模废气、印刷固化及清洁废气分别经工段密闭负压收集后,接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通过15米高DA001排气筒达标排放;不合格注塑件破碎废气、模具电火花加工废气和剩余未被收集的注塑开模废气、印刷固化及清洁废气、危废仓库废气车间内无组织排放。DA001排气筒有组织非甲烷总烃的排放从严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表1中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有组织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酚类的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中相应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组织臭气浓度的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中相应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相应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的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中相应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无组织丙烯腈、酚类的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无组织苯乙烯、臭气浓度的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中相应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四)本项目生产车间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厂房隔声、消音、减振等有效降噪措施,确保营运期厂界噪声达标排放,排放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本项目运行前须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棉签、化学品原料废包装材料、废活性炭、废液压油等危险废物经收集后暂存于厂区新建的10m2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收集、贮存、处置等有关活动应当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等相关要求;产生的废包装材料、钢边角料、废模具、一般原料废包装材料等一般工业固废经收集后暂存于厂区新建的50m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外售有资质单位综合利用,收集、贮存等活动应当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等相关要求;产生的不合格品经破碎后回用于生产;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六)本项目建成后以厂区边界为起点向外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新建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七)严格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三、本项目建成后全厂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非甲烷总烃≤0.2347t(有组织≤0.1521t,无组织≤0.0826t)、颗粒物≤0.0069t(无组织≤0.0069t)。
(二)水污染物:
生产废水(接管量/环境外排量)≤720t/720t,其中COD≤0.072t/0.036t、SS≤0.036t/0.007t。
生活废水(接管量/环境外排量)≤3000t/3000t,其中COD≤0.840t/0.150t、SS≤0.360t/0.030t、氨氮≤0.084t/0.015t、总氮≤0.110t/0.045t、总磷≤0.011t/0.002t。
综合废水(接管量/环境外排量)≤3720t/3720t,其中COD≤0.912t/0.186t、SS≤0.396t/0.037t、氨氮≤0.084t/0.019t、总氮≤0.110t/0.056t、总磷≤0.011t/0.002t。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者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做到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在建设过程中纳入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你公司应当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六、你公司应对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针对本项目存在的环境风险,你公司应按要求做好各项风险防控措施及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并向我局备案。
七、淮安市淮阴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该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
八、《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你公司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向我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6年2月26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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