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02环罚〔2026〕4号
| 所在地区: | 江苏-徐州-沛县 | 发布日期: | 2026年1月25日 |
徐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徐02环罚〔2026〕4号
当事人:徐州双韵电动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国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063258367W
地址:沛县鹿楼镇徐济高速西侧
2025年9月16日,徐州市沛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电焊车间有3个工位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焊接废气配套建设的布袋除尘器风机电源线和主电源断开,布袋除尘器不能正常运行。2025年11月15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申诉书提出:由于9月处于一年中雨季最旺时期,因控制厂里的电源变压器处于厂房外部位置,加之老化状态,雨季时期停电或者电源损坏是我公司每年雨季出现的现象,这一说法可由当地维修电工和公司员工作证。因这种停电现象的出现造成环保设备的骤停属于正常现象。因我公司在九月被社会人举报,环保局在九月中旬的突然来访,来访当天雨水甚多,这时的环保设备正处于未运转状态,因而定性为我公司违规要求是不合理的。我局对你公司申诉事项予以核实:你公司2025年9月16日13时30分左右发现其电焊工段配套的布袋除尘器电源漏电跳闸不能运行,但你公司电焊工段仍在生产,产生的焊接废气未经处理直接向大气排放。至2025年9月16日16时01分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检查时,发现上述布袋除尘器仍未运行,但你公司焊接工段仍生产。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指出上述布袋除尘器未运行的问题后,你公司开始对上述布袋除尘设施进行维修,并于当日16时30分恢复运行。综上,你公司在明知布袋除尘器不能运行的情况下,其焊接工段仍继续生产,产生的焊接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上述行为构成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不存在申诉书中“定性为我公司违规要求是不合理的”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16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证明我局对你公司基本信息进行调查的事实。
2.2025年9月16日你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授权马翻接受调查的事实。
3.2025年9月16日你公司出具的法律文书地址确认书证明你公司法律文书送达有效地址。
4.2025年9月16日徐州市沛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告知违法的事实。
5.2025年10月27日徐州市沛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我局对你公司进行调查的事实。
6.2025年9月16日徐州市沛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执法视频证明我局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证明存在违法事实。
7.2025年10月27日、11月14日你公司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材料证明我局对你公司进行调查的事实。
8.2025年11月14日你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评资料及批复材料证明我局对你公司进行调查的事实。
9.2025年11月14日你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评验收材料证明我局对你公司进行调查的事实。
10.2025年10月31日我局调取的徐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徐02环不罚决字〔2024〕2号)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次数。
11.2025年11月15日你公司提交的申述书证明你公司知晓违法事实并提出申辩的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徐02环罚告〔2026〕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5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本案测算分值情况如下:违法行为表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2.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天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环境违法次数2次4%,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0%,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0%,总分值为4%。按照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的裁量计算公式,本案罚款金额裁量为136000元。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陆仟元整(¥136000元整)。
3.“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4.“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陆仟元整(¥136000元整)”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徐州市沛县生态环境局财务室(沛县行政中心主楼9楼919室)领取“徐州市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根据缴款书指定银行缴纳上述罚款(缴款方式可采用对公转账、建行手机银行、支付码扫码三种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徐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徐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5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注册会员 享受贴心服务
标讯查询服务
让您全面及时掌握全国各省市拟建、报批、立项、施工在建项目的项目信息。
帮您跟对合适的项目、找对准确的负责人、全面掌握各项目的业主单位、设计院、总包单位、施工企业的项目 经理、项目负责人的详细联系方式。
帮您第一时间获得全国项目业主、招标代理公司和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招标、中标项目信息。
标讯定制服务
根据您的关注重点定制项目,从海量项目中筛选出符合您要求和标准的工程并及时找出关键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根据您的需要,向您指定的手机、电子邮箱及时反馈项目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