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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02环罚〔2025〕16号

所在地区: 江苏-徐州-沛县 发布日期: 2025年12月29日
拟建工程正文
徐02环罚〔2025〕16号

徐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徐02环罚〔2025〕16号

当事人名称: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姚桥煤矿

负责人: 张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8347770357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杨屯镇姚桥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姚桥煤矿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案,我局经过现场调查,于2025年10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徐02环罚告〔2025〕17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提出了听证申请,2025年12月2日我局举行了听证会,2025年12月23日你公司书面申请撤销听证意见,同意按照告知意见接受处罚,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8月7日,徐州市沛县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煤矸石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2023年9月13日你单位与沛县亚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姚桥煤矿矸石买卖合同,委托沛县亚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清运、利用、处置煤矸石。但你单位从2023年9月起并未将煤矸石交于沛县亚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清运、利用、处置,而是交于沛县钦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负责清运、利用、处置。经调查沛县钦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2023年9月至2025年4月2日前不具备处理煤矸石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你单位将煤矸石交由沛县钦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处置时既未对其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也未与其签订书面合同。因历史原因和地矿关系单位将煤矸石无偿交由沛县钦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处置,未收取处置费用,也未取得非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7日你单位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证明我局对你单位基本信息进行调查的事实。

2、2025年8月7日徐州市沛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和告知违法的事实。

3、2025年8月7日、2025年10月10日徐州市沛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的事实。

4、2025年8月7日你单位出具的法律文书地址确认书证明你单位法律文书送达的有效地址。

5、2025年8月7日、2025年10月10日徐州市沛县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照片、执法视频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现场调查、证明存在违法事实。

6、2025年10月13日沛县钦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并未取得收益的事实。

7、2025年8月7日你单位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我局对你单位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的事实。

8、2025年8月7日你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环评资料(节选)、批复材料、环保设施验收意见我局对你单位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的事实。

9、2025年8月7日、2025年10月10日你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2份)、被委托人谷超、肖军身份证件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委托谷超、肖军作为本案代理人接受调查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的规定附表19通用裁量表之规定,本案测算分值情况如下: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测算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测算分值为26%,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测算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1次测算分值为0%,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测算分值为0%,总分值为26%。按照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的裁量计算公式,本案罚款金额裁量为334000元。经案件审议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叁拾叁万肆仟元整(¥33400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处罚款人民币叁拾叁万肆仟元整(¥334000元整),”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徐州市沛县生态环境局财务室(沛县行政中心主楼9楼919室)领取“徐州市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根据缴款书指定银行缴纳上述罚款(缴款方式可采用对公转账、建行手机银行、支付码扫码三种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徐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件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送达当事人)

徐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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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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