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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02环罚〔2025〕15号

所在地区: 江苏-徐州-沛县 发布日期: 2025年11月17日
拟建工程正文
徐02环罚〔2025〕15号

徐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徐02环罚〔2025〕15号

当事人名称: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盛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678331065B

地址:沛县龙固镇工业园区

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案,我局经过现场调查,于2025年10月2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徐02环罚告〔2025〕16号),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徐州市沛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部帮扶组交办问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未按规定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行为

2025年7月8日,徐州市沛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部帮扶组交办问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一分厂推焦颗粒物在线监测设备排水阀逆止装置脱落和一分厂焦炉自动监控设备的颗粒物分析仪排水逆止阀损坏,自然空气进入采样管,导致颗粒物数据失真,现场已拍照、录像。2025年7月28日进一步调查时,你公司已于2025年7月10日对部监督帮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将一分厂推焦颗粒物在线监测设备脱落的排水逆止阀和焦炉自动监控设备的颗粒物在线监测设备损坏的排水逆止阀都更换成封闭的丝堵。

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2025年7月8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自动监控数据发现,你公司二分厂(二期)推焦工序从2025年3月21日至7月8日推焦期间烟气流速无明显变化,稳定保持在2.3M/S左右,现场查看推焦风机发现,控制风机方式为手动控制风机液力耦合器调节风速大小,检查时液力耦合器开度为0,实际是将风机的转速人为固定在一定转速,将烟气流速稳定保持在2.3M/S左右。根据你公司《炼焦车间推焦岗位操作规程》第七条“待风机高速运转后,开始出焦,出焦完毕后,风机根据程序自动减速”之规定,正常情况下,推焦烟气流速应根据焦炭出焦情况自动进行调整风机转速。将推焦烟气流速固定在2.3立方米每秒左右,会造成推焦烟气在部分时段收集不完全,未经配套建设的袋式除尘设施进行处理。调取你公司2025年3月21日至7月8日期间的产量报表和在线监控数据,发现你公司二分厂2025年4月、5月、6月焦炭产量较2月份下降分别为7.89%、10.5%、7.9%,但对应的4月、5月、6月推焦烟气流量(烟气流速保持在2.3M/S左右)每月累计较2月份下降分别为33.5%、35.0%、38.9%,产量下降与烟气流量下降不成正常比例。综上所述,你公司将推焦烟气流速固定在2.3立方米每秒左右的行为属于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经查你公司技术员华来路负责二分厂推焦工序配套建设的袋式除尘设施日常运行管理。

三、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

2025年7月20日通过无人机调查收集证据时,发现你公司1号炉焦炉炉体有2处、2号炉焦炉炉体有3处、3号炉焦炉炉体有3处焦炉燃烧废气(含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通过焦炉炉体顶部看火孔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排放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情况,上述检查情况进行了拍摄视频取证,经你公司经理助理齐仁杰观看无人机拍摄视频并确认情况属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8日你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证明我局对你公司基本信息进行调查的事实。

2、2025年7月8日、2025年7月20日、2025年7月28号你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委托刘超、齐仁杰、张辉作为本案代理人接受调查的事实。

3、2025年7月8日你公司出具的法律文书地址确认书证明你公司法律文书送达的有效地址。

4、2025年7月8日、2025年7月20日徐州市沛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告知违法的事实。

5、2025年7月20日、2025年7月28日徐州市沛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我局对你公司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的事实。

6、2025年7月8日和2025年7月20日徐州市沛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视频证明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证明存在违法事实。

7、2025年8月20日、2025年9月26日调取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证明我局对你公司调查的事实。

8、2025年8月20日徐州市沛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自查评估报告复印件证明我局对你公司调查的事实。

9、2025年9月26日徐州市沛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你公司二分厂推焦排放烟气(SO2、颗粒物)连续监测验收意见复印件证明我局对你公司调查的事实。

10、2025年7月28日徐州市沛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2025年度徐州市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相关章节复印件证明我局对你公司调查的事实。

11、2025年8月20日徐州市沛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2月至6月二分厂推焦监测点在线监测数据、一分厂推焦7月份在线监测数据证明我局对你公司调查的事实。

12、2025年8月20日徐州市沛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2025年1-7月产量及能源消耗统计表证明我局对你公司生产情况进行调查的事实。

13、2025年9月26日你公司出具的说明证明华来路为华来路负责二分厂推焦工序配套建设的袋式除尘设施日常运行管理。

14、2025年9月26日徐州市沛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你公司二分厂《炼焦车间推焦岗位操作规程》证明我局对你公司污染防治设施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的事实。

15、2025年7月8日徐州市沛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的关于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二分厂(二期)推焦工序烟气流速在线数据核查核查情况的说明及监控视频截图证明我局对你公司污染防治设施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的事实。

16、2025年7月8日徐州市沛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截取的环保部交办事项截图证明我局案件来源及交办时间的事实。

17、2025年7月28日徐州市沛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6份)证明你公司2年内环境违法4次以上。

一、你公司未按规定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三、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一、对你公司未按规定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自由裁量因素,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表19通用裁量表之规定,本案测算分值情况如下: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测算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测算分值为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测算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4次以上测算分值为22%,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测算分值为0%,总分值为22%。按照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的裁量计算公式,本案罚款金额裁量为59600元。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该项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玖仟陆佰元整(¥59600元整)。

二、对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我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表5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之规定,本案测算分值情况如下:违法行为表现形式测算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测算分值为15%,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测算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4次以上测算分值为24%,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等造成影响测算分值为0%,排放污染物种类测算分值为0%总分值为39%。按照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的裁量计算公式,本案罚款金额裁量为512000元。经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公司该项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拾壹万贰仟元整(¥512000元整)。

三、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表19通用裁量表之规定,本案测算分值情况如下: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测算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测算分值为11%,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测算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4次以上测算分值为22%,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等造成影响测算分值为0%,总分值为33%。按照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的裁量计算公式,本案罚款金额裁量为79400元。经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公司该项行为处罚款人民币柒万玖仟肆佰元整(¥79400元整)。

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合计处罚款陆拾伍万壹仟元整651000元(¥651000元整)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处罚款人民币陆拾伍万壹仟元整(¥651000元整)”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徐州市沛县生态环境局财务室(沛县行政中心主楼9楼919室)领取“徐州市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根据缴款书指定银行缴纳上述罚款(缴款方式可采用对公转账、建行手机银行、支付码扫码三种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徐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件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送达当事人)

徐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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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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