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豪创包装材料(宿迁)有限公司年产240吨EPS泡沫包装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所在地区: | 江苏-宿迁- | 发布日期: | 2025年11月7日 |
宿环建管表2025080号
豪创包装材料(宿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宿迁海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豪创包装材料(宿迁)有限公司年产240吨EPS泡沫包装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公司位于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工业区4号,总建筑面积为1700平方米,进行适配性改造及装修。购置和安装EPS成型机、EPS预发机、空压机等生产设备及辅助设备共6台(套);购买EPS泡沫等原辅材料,建成后形成年产240吨EPS泡沫包装材料的生产能力。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等产业政策要求,符合洋河镇创意包装园区规划及其规划环评要求。项目已取得宿迁市洋河新区行政审批局备案证(备案证号为洋行审备〔2022〕19号)。
项目实施将对周边水环境、大气环境等产生一定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程度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降低产品的物耗和能耗,以及污染物的排放。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本项目发泡、熟化、成型、烘干废气经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本项目发泡、熟化、成型、烘干废气非甲烷总烃、苯乙烯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5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9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VOCs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和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三)落实《报告表》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应按“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循环利用”的原则设计、建设项目给排水系统。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洋河新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四)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及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六)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和标识,废水、废气及固废储存场所设置环保标志牌。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1、大气污染物非甲烷总烃(含苯乙烯)≤0.04t/a,苯乙烯≤0.002t/a。
2、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量)
废水接管量≤480m3/a,COD≤0.12t/a、SS≤0.072t/a、NH3-N≤0.012t/a、TP≤0.0014t/a、TN≤0.0192t/a。
废水外排量≤480m3/a,COD≤0.024t/a、SS≤0.0048t/a、NH3-N≤0.0024t/a、TP≤0.0002t/a、TN≤0.0072t/a。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对各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六、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排污许可登记;未取得排污许可登记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七、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你公司在项目建设中、建设后应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宿迁市洋河新区环安局和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九、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205-321357-89-05-686147)
抄送:宿迁市洋河新区环安局、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监测监控服务中心、市固废辐射与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中心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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