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贤德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4.8万吨电子级化学品及1万吨工业级化学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所在地区: | 江苏-宿迁-宿豫区 | 发布日期: | 2025年9月18日 |
宿环建管〔2025〕27号
江苏贤德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国恒安全评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年产14.8万吨电子级化学品及1万吨工业级化学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此公司选址于宿迁市宿豫区江苏宿迁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扬子路2号(原江苏奇隆酿造有限公司地块),全厂占地面积约50亩。现拟拆除原有装置及构筑物后建设年产14.8万吨电子级化学品及1万吨工业级化学品项目。本项目主要新建丁类仓库、丁类车间、丙类仓库、甲类车间、甲类仓库、甲类罐组乙类罐组、丁类罐组、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污水处理站等主体及公辅工程,购置各类生产和辅助设备,项目建成后具有年产14.8万吨电子级化学品(25000吨电子级氢氟酸、30000吨电子级双氧水、3000吨电子级盐酸、5000吨电子级硝酸、3000吨电子级氨水、2000吨电子级二氧化硅蚀刻液、5000吨酸性蚀刻液、8000吨碱性蚀刻液、2000吨负胶显影液、2000吨正胶显影液、3000吨电镀液、3000吨剥离液、5000吨剥锡液、36000吨稀释类电子级产品、16000吨分装类有机单品)及1万吨工业级化学品(2500吨氢氟酸、6000吨双氧水、600吨盐酸、300吨硝酸、600吨氨水)的生产能力。
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已取得宿迁市宿豫区数据局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证号:宿豫数据备〔2025〕183号)。项目实施将对周边水环境、大气环境等产生一定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程度减缓和控制。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及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2025〕573号),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同行业先进的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到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按照GB 37822要求落实生产工艺、实验室、储罐区、危废仓库、污水站等有机废气无组织管控工作,尤其要优化进出料方式,在安全生产的条件下,应采用负压运行方式,无法负压的应加强密闭措施,控制废气无组织挥发量。
产生的废气分类收集处理:此项目硝酸生产区废气,硝酸及酸性蚀刻液分装区、CCB充填区硝酸灌装废气等经收集后混合至“水洗+碱液吸收+硫代硫酸钠吸收”装置处理。盐酸生产区废气、盐酸灌装区废气等经收集后混合至“水洗+碱洗”装置处理。氢氟酸生产及储存区废气、氢氟酸灌装区废气等经收集混合至“三级降膜吸收+水洗+碱洗”装置处理。氨水生产区废气及二氧化硅蚀刻液生产区废气、氨水分装区废气及二氧化硅蚀刻液分装区废气等经收集后混合至“三级降膜吸收+水洗+碱洗”装置处理。无机复配车间原料罐及调配罐废气、过滤分装废气、酸碱稀释及分装车间槽罐呼吸废气、过滤分装废气等经收集后混合至“水洗+碱洗”装置处理。有机混配车间的调配区废气、过滤分装废气、有机分装车间原料罐区废气、过滤分装废气、有机分析实验室废气等经收集后混合至“深冷+水洗(直接冷凝)+氧化洗+除雾+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无机分析实验室废气收集至水洗装置处理。污水处理站废气收集至“酸洗+水洗”装置处理。日常生产时,要加强废气处理设施日常管理维护,避免跑、冒、滴、漏,环保设施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确保废气达标排放,且无明显异味。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定期对设备检修维护,及时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按要求及时更换吸附活性炭,落实“码上换”相关管理要求,确保废气处理效率不低于环评设计要求。
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2、表3,《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表2相应限值,磷酸雾参照执行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排放限值。。
(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水处理措施,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此项目含氮、含COD生产废水经含氮废水调节池调节后,与经厂区污水处理站“混凝沉淀除氟+低温蒸发”单元预处理后的高盐生产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混合至“二级A/O生化+二沉”单元处理;含氟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含氟废水调节+二级混凝沉淀”单元处理;初期雨水经混凝沉淀池处理;上述三股经处理后的废水与纯水制备浓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合并达接管标准后,经一企一管方式接管至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废水排放从严执行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20)标准限值。
(四)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安全处置措施。全厂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产生的危险废物应严格规范管理,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并及时清运处置,最大允许贮存时间不超过90天,同时做好台账和系统登记管理工作。禁止非法排放、倾倒、处置任何危险废物。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和一般污染防治区采取相应等级的防渗措施,重点做好生产车间及装置区、储罐区、各类化学品输送管线以及各类污水收集池、各类污水井及地坑、初期雨水收集设施、危废暂存库、事故池、污水处理站和其他涉及污染或腐蚀介质区域的防腐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应急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定期排查并整改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施和物资。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保证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能力,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全厂设1个废水间接排放口、1个雨水排放口和9根排气筒(其中1根为应急使用)。应按要求规范排污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测和用电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本项目设置以四周厂界外扩100米形成的包络线作为卫生防护距离。根据《报告书》,目前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无敏感目标,以后也不得新建。
(十)本项目施工期需拆除地块内原江苏奇隆酿造有限公司除门卫、办公楼、食堂外的其余生产装置和建/构筑物,拆除过程应满足《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环保部公告2017年第78号)要求。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
有组织排放:氮氧化物≤0.607吨、VOCS≤1.492吨(以非甲烷总烃计,包括:甲醇、甲酸、二甲基亚砜、乙醇、乙二醇、乙醇胺、乙酸、乙醚、乙酸乙酯、乙二醇乙醚、乙二醇丁醚、二乙二醇乙醚、丙酮、异丙醇、异丙醇胺、醋酸丁酯、N-甲基吡咯烷酮、正庚烷、四氢糠醇、二甲苯、溶剂油、石油醚)、氯化氢≤0.083吨、氟化氢≤0.527吨、硫酸雾≤0.068吨、氨≤0.853吨、硫化氢≤0.0001吨、磷酸雾≤0.088吨。
无组织排放:氮氧化物≤0.088吨、VOCs≤0.317吨(以非甲烷总烃计)、氯化氢≤0.011吨、氟化氢≤0.179吨、硫酸雾≤0.015吨、氨≤0.369吨、硫化氢≤0.00004吨。
(二)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量):
废水量≤35570.6吨、COD≤6.716/1.779吨、氨氮≤1.139/0.178吨、总氮≤1.779/0.534吨、总磷≤0.107/0.018吨、SS≤1.530/0.356吨、石油类≤0.149/0.036吨、全盐量≤21.207/21.207吨、氟化物≤0.356/0.285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对废气处理设施、污水处理站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六、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七、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你公司在项目建设中、建设后应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宿迁市宿豫生态环境局和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九、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402-321311-89-01-354852)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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