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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镇江市春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500万件塑料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公告

所在地区: 江苏-南京- 发布日期: 2025年8月25日
拟建工程正文

公告期限: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1-88991989

通讯地址:镇江市丹徒区勤政路1号,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局

 

镇徒环审〔2025〕31号

 

关于对镇江市春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500万件塑料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镇江市春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年产2500万件塑料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租赁镇江市丹徒区恒园路81号厂房,厂房建筑面积3300m2,主要进行塑料零部件生产,达产后可形成年产2500万件塑料零部件的生产能力。

项目已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镇徒行审备〔2023〕36号)。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和南京培源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评估意见(南培评估〔2025〕138号),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并在工程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本项目运营期废水排放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地埋式一体化生化处理设施处理后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表1限值回用于厂区绿化。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本项目产生的注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FQ01)排放;破碎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移动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在车间无组织排放。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2024修改单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挥发性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参照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2、表3中排放限值要求。

(四)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隔声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废包装袋、除尘灰、废渣、废布袋、机头机尾料等固体废物应依法依规进行综合利用和处置,贮存、转移、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相关管理要求。废液压油、废油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对污水处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三、本项目实施后,全厂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挥发性有机物≤0.243吨/年。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0.002吨/年,挥发性有机物≤0.27吨/年。

(二)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本项目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办理。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中填报公示。

七、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抽查。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5日   

 

 

抄送: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苏州瑞赛泽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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