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11月2日拟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核准意见的公告
| 所在地区: | 浙江-杭州- | 发布日期: | 2023年11月2日 |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宁波舟山港主通道(鱼山石化疏港公路)公路工程非通航孔桥防船舶撞击系统 | 长白西航道、舟山定海中部港域西航道、岱山南侧水道海域 | 浙江舟山北向大通道有限公司 | 杭州希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选址位于长白西航道(南通航孔)、舟山定海中部港域西航道(主通航孔)、岱山南侧水道(北 通航孔)海域,本项目建设目的为作为宁波舟山港主通道(鱼山石化疏港公路)工程 (海域部分)的附属工程,可保障桥梁及附近水域通航安全。主要建设内容为物理拦截设施和水上监控预警系统,其中,物理拦截设施包括浮基、拦阻网和水下系泊系统,范围为南通航孔两侧、长白互通西北侧、主通航孔两侧和北通航孔两侧,涉及40座桥墩和长白互通 K14+600 ~K15+510段,共计4660 m,防撞等级为500~ 20000载重吨;水上监控预警系统包含监控中心、船舶监测模块、气象及水文监测模块等,监控中心非新建,拟设置于浙江省交通集团高速公路舟山管理中心,防撞预警系统的监测区域为距桥梁中心两侧5km,水文气象监测能及时获取异常气象信息,有助于航道管理。工程投资21829万元,建设总工期为6个月。 | 已按照要求和程序完成公众参与。 |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 施工期的环境影响与措施: 废水:(1)桩基施工和混凝土锚块投放应采用先进环保的施工工艺。(2)项目施工时,为减少SS 入海量,妥善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在雨季、台风或天文大潮等不利气象条件下进行,并尽量缩短现场施工作业时间。(3)海上施工应选择海况良好,潮流较缓的情况进行施工作业,同时注意打桩作业和混凝土锚块投放的速率和强度,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缩短水下作业时间,防止引起海域泥沙不必要的扰动,减少由于施工引起的悬浮物扩散影响范围。(4)施工船舶含油污水和船舶生活污水不得随意排放,收集后交由有处理能力单位的水上移动设施接收后处理,船舶废水处理应签订相关协议进行落实。施工船舶还应加强管理,防止发生机油溢漏事故。甲板上机械出现设备漏冒油时,立即停机处理,防止油水流入海中。本项目拟委托舟山市普陀海源港口服务有限公司接收本项目船舶产生的生活污水,具体协议见环评报告附件11。 废气:(1)做好施工机械的管理,严格控制,使用清洁能源作为燃料。(2)加强对施工机械和船舶的维护保养,使用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施工机械和船舶。禁止施工机械超负荷工作,减少机械和船舶废气的排放。 噪声:(1)合理选择施工机械、施工方法,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在施工工程中,应经常对施工设备进行维修保养,避免由于设备性能减退使噪声增强。(2)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选用有一定素质且工作经验丰富的施工人员进行施工。 固废:施工过程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在施工船舶上设置专门的容器或场所放置,定期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营运期的环境影响与措施: 废水:巡检船产生的船舶含油污水和船舶生活污水不得随意排放,收集后交由有处理能力单位的水上移动设施接收后处理,船舶废水处理应签订相关协议进行落实。 废气:加强船舶尾气控制:选用性能良好、污染较小的巡检船,定期检修,燃料尽可能选用轻质柴油及其他优质清洁燃料油,以减少项目船舶废气的排放。并且,要求进入本码头的船舶性能符合《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要求。 噪声:加强巡检船的维护,确保船只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杜绝因设备不正常运转时产生的高噪声现象。同时加强对巡检船的管理,避免不必要的鸣笛。 固废:船舶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及时清运处置。废弃设备由厂家进行回收。 生态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1)施工过程中,尽量少搅动附近海域海底底泥,以减少悬浮泥沙的产生量和潮水冲刷引起的侵蚀。(2)在施工期应预防为主。在各种作业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加强施工队伍的组织和管理,采用先进技术设备,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科学安排作业程序,减少泥、沙的散失和掉落,尽量避免和减少泥砂土的掉落量,造成海水悬浮物的增加量,从而影响浅海水生生物的生长。(3)鉴于本项目秋季海洋生态调查现状中鮸为优势种,项目的建设应尽可能避开鮸8-10月产卵期。(4)严禁直接向施工水域排放含油污水和任意向水域倾倒固体垃圾。(5)进行海洋生态补偿,补偿金额为9154元。 风险防范及应急防备:(1)建立健全船舶交通管制系统。(2)进出此水域的船舶临近碰撞和发生碰撞时,应立即发出警报、告知拟建工程水域安全应急办公室,并组织船员应急。(3)一旦发生碰撞船舶应立即用有效手段向当地海事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4)对事故现场水域进行监控,疏散附近船舶、并告知事故地点附近相关单位和过往船舶,保持正常的通航秩序。(5)为减少项目所在海域突发性事故漏油入海对海域造成的影响,本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建立联防机构。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1个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
公告时间:2023年11月2日~2023年11月9日
联系人:舟山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行政许可服务处)
联系电话:0580-2037820 传真:0580-2033012
通讯地址:舟山市新城翁山路555号市行政服务中心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复决定要求听证。
ZJEG_RSS.content.end<$[信息内容]>end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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