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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环评文件拟审批意见公告(公示日期:10月20日)

所在地区: 浙江-宁波-象山县 发布日期: 2023年10月20日
拟建工程正文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环评文件拟审批意见公告(公示日期: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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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象山顺昌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年产200万套后视镜支架和300万套风机机壳项目

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爵溪街道山溪路9号

象山顺昌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企业2023年企业拟投资2700万元,租赁宁波东海轻机厂闲置厂房,位于象山县爵溪街道山溪路9号,购置熔化炉、压铸机、抛丸机等设备进行汽车零部件生产,其主要工艺为熔化、压铸、打磨、抛丸、钻孔攻丝。本项目总占地面积约为9075.76m2,总建筑面积约为3992.22m2。项目投产后,可形成年产200万套支架和300万套机壳的生产能力。

无

建设单位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1)废气

熔化烟尘通过高温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后排放通过一根不低于15m的排气筒排放,压铸废气通过除湿+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不低于15m排气筒排放,抛丸粉尘经抛丸机自带的布袋除尘器净化后通过一根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打磨粉尘收集后经打磨机自带水浴装置收集净化后无组织排放。

本项目熔化烟尘、压铸废气、抛丸粉尘、打磨粉尘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中表1标准,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脱模废气中的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 中的限值要求;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臭气浓度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表 1中的限值要求。厂区内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排放《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附录A表A.1的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排放限值。

2)废水

本项目生活污水收集经厂区内化粪池处理后纳管至象山县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4项水污染物基本控制项目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69-2018)表1标准)后排放。

3)噪声

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设备,安装防震垫、消声器等,厂界噪声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体废物

项目一般固废委托有关单位资源化利用,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7日(5个工作日)。

联系人: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许可科

联系电话:0574-65733520

通讯地址:象山县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象山港路300号)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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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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