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信息(浙江瑞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23年9月8日 |
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舟环不罚〔2023〕1号 |
被处罚人名称(姓名) | 浙江瑞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马战宇 |
主要违法事实 | 浙江瑞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某公司委托,于2023年2月9日对某公司开展废水比对监测,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浙瑞检B202302072)。该份《检验检测报告》表6中显示,某公司化学需氧量在线仪器2月9日14时25分测定值为35.45mg/L和34.38mg/L。但均未在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上找到上述时间段的相关数据。浙江瑞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比对监测时未做好原始记录,不符合《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技术规范》“比对监测应及时正确做好原始记录,并及时正确地粘贴样品标签,以免混淆”之规定。2023年8月17日,相关负责人提供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相关负责人因操作失误,误将其他时间段COD数据:35.45mg/L和34.38mg/L作为2月9日的COD在线仪器数据通过微信转发。相关负责人收到后将上述数据作为原始数据记录录入《检验检测报告》(浙瑞检B202302072)中。 |
行政处罚种类 | 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行政处罚依据 | 《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8月31日 |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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