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大鼎油储有限公司)
| 所在地区: | 浙江-舟山- | 发布日期: | 2022年9月23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舟环罚〔2022〕17号 |
被处罚人名称(姓名) | 大鼎油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朱建芳 |
主要违法事实 | 我局于2022年6月13日对大鼎油储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正在进行生产,该单位烟气在线监测系统中烟气一次仪表中分别测量NO和NO2,氮氧化物标准计算公式应为NO×1.53+NO2,但数采仪中氮氧化物二次公式为NO×1.53。经进一步调查取证,该单位原烟气在线监测仪器受污染需更换,由于备用烟气分析仪器没有NO2的监测功能,委托的运维公司将数采仪中的NOX参数进行了修改,将公式修改为NO×1.53。原分析仪返修回厂后,委托的运维单位未将数采仪中的NOX计算公式恢复,导致NOX数采仪中的在线实测和折算数值偏小,且3月1日后偏小的NOX实测和折算浓度值均上传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 |
行政处罚种类 |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 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 |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 |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9月16日 |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 |
执行情况 | |
备注 |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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