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环评文件拟审批意见公告(公示日期:03月29日)(石浦)
| 所在地区: | 浙江-宁波-象山县 | 发布日期: | 2022年3月29日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宁波弘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研发和试制氨基糖类产品 工程 | 宁波市象山县石浦昌国盐场工业12-2地块 | 宁波弘鑫 生物科技 有限公司 | 拟投资2100万元,在宁波市象山县经济开发区石浦昌国盐场工业区12-2地块新征用地6565平方米,新建厂房及其他配套附属设施约6600平方米,实施研发和试制氨基糖类产品工程项目。本项目主要从事氨基糖类产品研发和试制,不形成生产规模,不进行批量生产,不设生产线,最终研发和试制产物作为危废处置。 | / | 建设单位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 1、废气 项目实验室废气经通风橱收集后通过厂房楼顶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高空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二级标准。 2、废水 项目仪器清洗废水、废气处理的喷淋废水经RO反渗透处理后回用于仪器清洗和作为喷淋用水,浓水作为危废处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氨氮、总磷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氨、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中排放限值)纳管,由象山县石浦科技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其修改单中一级A标准(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69-2018)中表1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后排放。 3、噪声 选用隔声减振设备,加强设备管理和维护;合理布置噪声源;做好厂界绿化工作。 4、固废 项目废渣、废液、废弃容器、研发产物、浓水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2年3月29日至2022年4月2日(5个工作日)。
联系单位: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行政审批科
联系电话:0574-65987210
通讯地址:象山县行政服务中心石浦分中心生态窗口(象山县石浦镇凤栖路138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力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ZJEG_RSS.content.end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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