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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贵港钢铁集团贵港桂宝特钢有限公司:
《广西贵港钢铁集团贵港桂宝特钢有限公司含锌固废资源综合利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技改项目(项目代码:(略)
项目总投资(略).(略)万元,环保投资(略)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略).6%。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企业自行处置危险废物,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略)〕(略)号)要求。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施工期扬尘及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场地要采用定期洒水抑尘、清扫尘土等措施,减少扬尘污染。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或采取其他减震降噪等有效措施降低建筑噪声污染,确保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标准限值要求;严格控制施工时段,避免噪声扰民。
(二)落实施工期废水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进入贵钢集团综合废水处理站处理达到《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相关限值后排入郁江;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施工场地道路降尘、车辆冲洗及混凝土养,不外排。建筑垃圾和废弃土石方应合理处置,严禁随意倾倒、堆放弃渣等固体废弃物;施工人员生活垃圾要集中收集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三)要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项目厂区排水管网。
(四)落实营运期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回转窑煅烧烟气经沉降室沉降+冷却水箱+表冷器+布袋除尘器+湿式除尘器+脱硫塔处理后由(略)m烟囱外排;烟气中的主要大气污染物为颗粒物、SO2、NOX和重金属等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中相关要求排放。原料混合搅拌粉尘经洒水抑尘、经密闭皮带传送、圆盘入料口安装集气罩、经引风机引出至环境集尘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略)m烟囱排放;窑尾上料粉尘经全封闭措施、在回转窑入料口安装集尘罩、经收集通过环境集尘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略)m排气筒排放;窑头出渣口粉尘经过窑头集气罩及环境集尘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略)m烟囱外排;无组织废气中重金属等指标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中“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SO2、NOX《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排放标准相应限值要求。
(五)落实营运期水污染防治措施。生产废水均经沉淀后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初期雨水经收集沉淀后用于生产;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进入贵钢集团综合废水处理站处理达到《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表2钢铁联合企业直接排放的限值(COD为(略)mg/L、NH3-N为5mg/L)后排入郁江。
严格分区防渗,建立场地区域地下水环境监控体系,防止污染地下水。
(六)落实营运期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电炉除尘灰属于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管理相关要求作好台账记录,危险废物暂存库严格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及其修改单的要求落实;磁选尾渣和脱硫渣定期外售给水泥厂等企业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七)落实营运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同时加强厂区四周绿化建设,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相应标准要求。
(八)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结合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为防止可能的自然灾害内涝、泄漏等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设置废水事故应急池,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略)〕4 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略) 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略) 年第(略) 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九)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略)〕(略) 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试生产前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四、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略)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港北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我局委托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港北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略)年(略)月(略)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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