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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
《贵港电动车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迁建项目(项目代码:(略)
项目投资(略)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略)万元,占项目投资的2.4%。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选址符合西江产业园规划。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焊接工序产生的烟尘经集气+烟尘净化器处理后通过(略)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表2二级标准限值。
酸洗槽采用密闭设计,酸洗工序产生的酸洗废气经集气+碱液喷淋后通过(略)m高排气筒排放,硫酸雾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表2二级标准限值。
铁件涂装车间、塑件喷涂车间各设置一根(略)m高排气筒。喷粉废气采用集气+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车间配套排气筒排放;电泳槽采用密闭设计,电泳及电泳烘干产生的废气经集气+干式滤筒除尘器+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处理后通过车间配套排气筒排放;铁件喷涂、塑件喷涂及烘干各项工序(喷粉、调漆、喷漆、流平、烘干)采取密闭措施,喷漆废气经水喷淋去除漆雾后与调漆、流平、烘干工序产生的废气一同采用干式滤筒除尘器+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进行处理,最终通过各自车间配套排气筒排放;天然气燃烧机尾气通过各自车间配套排气筒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二甲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硫酸雾等因子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表2二级标准限值。
废油漆桶暂存间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后,与经碱液喷淋处理的污水处理站废气通过同一根(略)m高排气筒排放,废油漆桶暂存间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须按照报告书设计定期定量进行再生或更换。非甲烷总烃、二甲苯等因子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表2二级标准限值,NH3、H2S、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表2标准限值要求。
落实各项无组织污染源的防控措施,生产车间、危废暂存间采用封闭设计,原辅料贮存、转移和输送、使用过程中按《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略)-(略))要求严格控制。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二甲苯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NH3、H2S、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表1标准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厂区设置事故应急池。
生产废水(脱脂废水、浸泡水洗废水、中和浸泡废水、表面调节喷淋废液、磷化浸泡废液、漆雾净化喷淋废水、碱液喷淋塔废水、纯水制备废水及各项工序后的喷淋水洗废水)采用“水解调节+二级生物接触氧化+二沉池+气浮+砂滤吸附”工艺处理后,CODCr、BOD5、SS、磷酸盐达到贵港市西江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石油类、总Zn、硫酸盐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略)-(略))B标准后排入西江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严格分区防渗,建立场地区域地下水环境监控体系,防止污染地下水。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废漆渣、废电泳滤膜、酸洗废液、电泳废液、磷化废渣、废油脂、废漆雾过滤料(含漆渣)、废活性炭、废润滑油、污水处理站污泥等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要求收集、暂存后,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公司处置。废涂料桶(油漆桶、稀释剂桶)参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进行管理,定期交由漆料供应商回收利用。铁件喷粉废气处理产生的废塑粉回用于生产,不外排。金属屑、边角料、废焊渣、除尘器收集的焊接烟尘、电机加工碎渣、废催化剂、废包装废物、废布袋等一般固体废物收集后交由有处置能力的单位进行利用或处置。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对产生高噪声源的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同时加强厂区四周绿化建设,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相应标准要求。
(五)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配套相应应急处置设施,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 办法(试行)》(环发〔(略)〕4 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略) 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略) 年第(略) 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略)〕(略) 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八)依据国家相关排污单位监测规范,落实监测要求。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试生产前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四、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略)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港北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我局委托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港北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略)年(略)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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