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智造新城分局关于2021年3月26日拟对浙江奥首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1.8万吨集成电路功能精细化学品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准意见的公告
| 所在地区: | 浙江-衢州-柯城区 | 发布日期: | 2021年3月26日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浙江奥首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1.8万吨集成电路功能精细化学品项目(一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1年3月26日至2021年4月1日(5个工作日)。
项目名称:浙江奥首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1.8万吨集成电路功能精细化学品项目(一期)
建设地点:衢州市智造新城高新片区D-13-4号地块
建设单位:浙江奥首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概况:浙江奥首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1.8万吨集成电路功能精细化学品项目(一期)位于衢州市智造新城高新片区D-13-4号地块,总占地面积为53968m2(约80.95亩),建筑物占地面积约29385.09m2,建设车间一、车间二、废水处理车间、仓库、储罐区、综合楼、质检楼、办公楼及其他附属生产设施。
公众参与情况:已上网公示项目环评报告书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本项目八大系列产品生产过程的配制粉尘均位于密闭配制室内,密闭配制室设置集气装置,经风机抽风,将投料产生的粉尘集中收集经布袋除尘处理后,接入一级碱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最终由1#排气筒15米以上高空排放。研磨液ACS系列、抛光液ASP系列、去光阻液ASTP系列、航空精密清洗剂SP/SM/AR系列和芯片清洗剂APVS系列产品生产有机废气经集气收集通过碱一级碱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排气筒15m以上高空排放。蚀刻液ASK系列产品生产酸性废气经集气收集通过碱喷淋由2#排气筒15m以上高空排放。罐区二甲基亚砜、N-甲基吡咯烷酮、C6-C14碳氢溶剂、丙二醇甲醚醋酸酯、丙二醇甲醚、异丙醇胺、二乙二醇丁醚、二丙二醇甲醚和乙醇胺储罐有机废气通过管道收集采用一级碱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以上排气筒(3#排气筒)排放。罐区氢氟酸、醋酸、硝酸储罐酸性废气通过管道收集采用一级碱喷淋处理后通过15m以上排气筒(4#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废气采用油烟净化器收集处理后于食堂屋顶排放。项目设备冲洗废水、洗桶废水、地面清洗废水、废气处理装置废水、初期雨水、浓水和生活污水经企业污水处理站处理纳入园区污水管网,经巨化清泰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放,最终排入乌溪江。一般固废仓库、危险废物仓库位于厂区西北角。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大气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①有组织废气
本项目八大系列产品生产过程的配制粉尘均位于密闭配制室内,密闭配制室设置集气装置,经风机抽风,将投料产生的粉尘集中收集经布袋除尘处理后,接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最终由1#排气筒15米以上高空排放,颗粒物最大排放速率为0.002kg/h,排放浓度为0.04 mg/m3,颗粒物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二级排放标准(颗粒物排放速率3.5kg/h,排放浓度120mg/m3)。研磨液ACS系列、抛光液ASP系列、去光阻液ASTP系列、航空精密清洗剂SP/SM/AR系列和芯片清洗剂APVS系列产品生产过程有机废气经集气收集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排气筒15m以上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速率为0.142kg/h,排放浓度为2.58mg/m3;二氯甲烷最大排放速率为0.005kg/h,排放浓度为0.10mg/m3;四氯乙烯最大排放速率为0.001kg/h,排放浓度为0.012mg/m3;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二级排放标准(颗粒物排放速率3.5kg/h,排放浓度120mg/m3;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1.9kg/h,排放浓度200mg/m3);二氯甲烷、四氯乙烯排放速率符合《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3840-91)计算值(二氯甲烷排放速率1.9kg/h;四氯乙烯排放速率4.8kg/h);二氯甲烷、四氯乙烯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符合按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 (GBZ2.1-2007)中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标准值(二氯甲烷排放浓度200mg/m3;四氯乙烯排放浓度200mg/m3)。蚀刻液ASK系列产品生产酸性废气经集气收集通过碱喷淋处理后由2#排气筒15m以上高空排放,氟化氢最大排放速率为0.027kg/h,排放浓度为0.75mg/m3;氟化氢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二级排放标准(氟化氢排放速率0.26kg/h,排放浓度100mg/m3)。罐区二甲基亚砜、N-甲基吡咯烷酮、C6-C14碳氢溶剂、丙二醇甲醚醋酸酯、丙二醇甲醚、异丙醇胺、二乙二醇丁醚、二丙二醇甲醚和乙醇胺储罐有机废气通过管道收集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以上排气筒(3#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速率为0.009kg/h,排放浓度为4.48mg/m3;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二级排放标准(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1.9kg/h,排放浓度200mg/m3)。罐区氢氟酸、醋酸、硝酸储罐酸性废气通过管道收集采用碱液喷淋处理后通过15m以上排气筒(4#排气筒)排放;氟化氢最大排放速率为0.003kg/h,排放浓度为1.52mg/m3;氟化氢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二级排放标准(氟化氢排放速率0.26kg/h,排放浓度100mg/m3)。食堂油烟废气采用油烟净化器收集处理后于食堂屋顶排放,油烟排放量为0.009t/a,排放浓度为1.45mg/m3,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2.0mg/m3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基本全部收集,废气中存在一定的臭气浓度,与其他废气一起经处理后达标高空排放,恶臭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排放限值要求。
②无组织废气
八大系列产品备料、生产过程会产生有机废气和酸性废气通过集气收集后会产生一定无组织废气,二氯甲烷无组织排放0.022t/a,四氯乙烯无组织排放0.003t/a,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0.569t/a,氟化氢无组织排放0.039t/a,颗粒物、氟化氢和非甲烷总烃能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二氯甲烷和四氯乙烯能达到《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 (GB/T3840-91)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取环境值的4倍,恶臭浓度厂界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二级厂界标准限值,对周边大气环境影响较小。
由预测结果可知,本项目主要污染源下风向最大落地浓度为11.24μg/m3,最大占标率为5.53%,确定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二级。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108)8.1.2的有关规定:二级评价项目不进行进一步预测与评价,只对污染物排放量进行核算。
(2)水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采用雨污分流制,厂内初期雨水通过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进入企业自建污水处理站。本项目生产废水、浓水及生活污水的产生量约为34043.2m3/a。各类废水经中和+絮凝/化学沉淀+生化处理单元处理后纳入园区污水管网,经巨化清泰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放,最终排入乌溪江。
综上,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均可达标排放,对环境影响较小。
(3)噪声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从预测结果可以看出,企业厂界四周昼夜间噪声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3096-2008)中的3类标准。
因此,本项目对周围声环境贡献值较小,厂界噪声仍能维持现有等级。
(4)固废影响分析结论
本项目固废均能得到妥善处理,实际排放量为零,对周围环境基本无影响。
(5)地下水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综合项目区域地质、地下水文以及项目本身特点来看,本项目的建设对地下水影响较小,环境可接受。按规范采取防渗处理措施后,可控制污染物渗入地下对区域地下水的污染,不会对地下水造成污染,不会改变区域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
(6)土壤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本项目从大气沉降、地面漫流和垂直入渗三个影响途径,分析项目对土壤环境的影响。正常情况下,企业厂区按照要求做好分区防渗,设置围堰、废水废液收集池,并进行地面硬化、厂区绿化等措施,污染物得到有效阻断或控制,对土壤的影响较小。
(7)环境风险影响分析结论
本项目不涉及剧毒危化品,经预测事故情况下各关心点均未超过毒性终点浓度。项目通过制定风险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重大事故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获取、显示、传递有关信息,调配应急资源,从而实施有效行动以减少风险事故的影响。通过落实事故、消防水的收集系统,厂区所有外排管道均设置切断装置和应急设施,确保一旦发生事故,所有污水均能收集,避免流入附近河道。本项目能够严格落实上述风险防范措施,其发生概率可进一步降低,其影响可以进一步减轻,环境风险是可以承受的。
联系人: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智造新城分局法规审批科
联系电话(传真):0570-3888422
通讯地址:衢州市柯城区世纪大道767号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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