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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温州市白泉人防(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所在地区: 浙江-温州-瓯海区 发布日期: 2020年9月4日
拟建工程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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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环建﹝2014﹞063号

关于温州市白泉人防(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温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你单位的申请报告、浙江瑞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温州市白泉人防(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进行了审查和公示,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结论与建议,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的依据,你单位须逐项予以落实。

二、项目位于温州市瓯海区西山西路北侧西山山体内,建筑面积11471m2(现有毛洞9750m2),口部管理用房329m2,建设用地面积203.9m2,同步建设给排水、供电、消防、环保等配套设施,建成后作为仓储使用(不涉及有毒有害危险品),战时为兼顾人防工程。项目周边环境和具体建设内容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三、项目废水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纳管至温州市西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食堂油烟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的小型规模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相应标准。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施工噪声、扬尘、废水、固废等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筑泥浆必须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统一消纳处置,不得直接排入河道。采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施工方式,尽量避免高噪声的夜间施工作业,因工艺要求确需连续施工的,须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五、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六、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措施。施工期及营运期的环境监督管理和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由瓯海区环保局负责。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8月8日

抄送:瓯海区环保局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2014年8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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