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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的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略)
联系电话兼传真:(略)-(略)
通讯地址:(略)(略)号
邮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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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环审批〔(略)〕(略)号
项目代码:(略)-(略)-(略)-(略)-(略)
关于扬州市长江防洪堤能力提升堤防加固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扬州市水利局:
你单位报送的《扬州市长江防洪堤能力提升堤防加固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陵区、邗江区、江都区、仪征市生态环境部门预审意见均悉。我局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扬州市长江防洪堤能力提升堤防加固二期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略) (略).(略)km ;新建、翻砌护坡 (略).(略)km ,修接长护坡 (略).(略)km ;除险加固建筑物 (略) 座,新建建筑物 3座,新增泵站流量(略).6m3 /s ;新建、翻建堤顶防汛道路 (略).(略)km ,以及配套相应堤段的上堤道路、堤巡查便道、排水沟及监测管理设施等。根据你单位委托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淮河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编制的《报告表》结论,本工程实施能够有效提高长江及归江河道堤防的防洪能力,在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本工程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结合本工程环评行政许可公示意见反馈情况,在工程选址符合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我局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二、同意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陵区、邗江区、江都区、仪征市生态环境部门预审意见,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你单位须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规范施工、文明施工,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施工人员生活废水、设备冲洗废水、混凝土碱性废水、基坑排水等施工期废水的分类收集、处理和综合利用措施,禁止施工废水直接排入工程沿线地表水体。
(二)进一步优化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施工期,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防护措施,避免涉水施工对长江水体以及相关河道水质产生影响。
(三)施工单位应按照《报告表》及《扬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落实各项防尘措施。
(四)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夜间((略):(略))从事高噪声施工作业和物料运输,施工过程应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并做好隔声、降噪措施。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要求。
(五)严格落实生态红线管控要求,不得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域设置排涝泵站,以减少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影响。禁止在生态红线区域设置施工营地、弃土区以及各类工程临时设施。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大小临时设施污染防治措施及选址要求,工程规划的弃土区与居民点距离不得小于(略)米。本工程现场不设置沥青拌合站、混凝土拌合站。施工结束后,及时采取生态补偿修复措施,减轻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产生的影响。
(七)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运行期排涝泵站维护管理,减轻噪声对居民点的影响,确保居民点声环境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略)-(略))相应功能区要求。
三、按照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略)〕(略)号)相关规定,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四、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环保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请各驻县(市、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辖区内现场监管,扬州市环境监察支队负不定期抽查。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才开工建设的,应当在开工前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略)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送扬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扬州市广陵生态环境局、扬州市邗江生态环境局、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局、扬州市仪征生态环境局、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环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扬州市环境保护局
(略)年9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