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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永升包装有限公司向水体排放碱液案的公示

所在地区: 浙江-- 发布日期: 2020年1月13日
拟建工程正文


违法

事实

2019年9月5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开展“防风险报平安迎大庆”专题交叉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对位于绍兴滨海新城沥海镇海东路21号的浙江永升包装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单位夹具碱性清洗液未经处理,通过雨水沟,直接排入环境。

经查实,浙江永升包装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0月26日,主要从事电化铝包装制品和塑料包装制品的加工。2019年9月5日,该单位由于管理不善,员工未按规定执行,擅自在清洗夹具过程中,将未经收集处理的碱性清洗液,通过雨水沟,直接排入河道。

处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行政处罚及行政监管内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伍仟元整。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联系人:黄一鸣      电  话:0575-85216635

地  址:绍兴滨海新城江滨区沥海镇城东路

邮政编码:312366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滨海新城分局

2020年1月13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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