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绍兴市滨海新城汉宇塑料厂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案的公示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19年11月22日 |
违法 事实 | 2019年6月27日,本局对位于绍兴滨海新城江滨区沥海镇工业园区的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未经环保审批,擅自新建塑料制品加工生产线项目。 经查实,当事人成立于2017年5月11日,主要经营范围是塑料制品加工。2019年5月份开始,当事人租赁厂房,在未经环保审批的情况下,共投资411.3566万元,擅自新建塑料注射成型机23台、脉冲机1台、钻床1台、铣床1台、车床1台、成型机1台、喷漆生产线1条等。上述生产线项目尚未正式投产。 |
处罚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行政处罚及行政监管内容 |
责令停止建设;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叁佰陆拾叁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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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联系人:黄一鸣 电 话:0575-85216635
地 址:绍兴滨海新城江滨区沥海镇城东路
邮政编码:312366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滨海新城分局
2019年11月22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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