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荣众科技有限公司违反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案的公示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19年7月11日 |
违法 事实 | 2018年12月14日,本局对位于绍兴滨海新城江滨区沥海镇海东路333号的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危险废物堆场设置不规范,未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标志。 现已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09年3月20日,主要加工、制造和销售机械配件、汽车配件、五金配件和农机配件等,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废原料桶、废润滑油、废皂化液、废水处理污泥和浮渣等危险废物。由于管理不善,当事人危险废物堆场建设不规范,堆场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
处罚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及行政监管内容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 |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联系人:黄一鸣 电 话:0575-85216635
地 址:绍兴滨海新城江滨区沥海镇城东路
邮政编码:312366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滨海新城分局
2019年7月11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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