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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厅作出的拟建项目

所在地区: 浙江-- 发布日期: 2019年7月10日
拟建工程正文
浙江省环保厅2019年7月10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作出的建设项目验收决定的公告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时间 原文链接 1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台州仙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0吨T003、40吨T006、20吨泼尼松、40吨T011、3吨依普利酮、1 3吨罗库溴铵、100kg维库溴铵、100吨MPA技改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先行,固废部分)意见的函 浙环竣验〔2019〕10号 5月5日 见附件。 2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新凤鸣集团湖州中石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5万吨功能性、共聚共混改性纤维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固废部分)意见的函 浙环竣验〔2019〕11号 5月5日 见附件。 3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浙江东邦药业有限公司年产586吨头孢类原料药产业升级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先行,固废部分)意见的函 浙环竣验〔2019〕12号 5月22日 见附件。 4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金华宁能热电有限公司热电联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固废部分)意见的函 浙环竣验〔2019〕13号 7月9日 见附件。 5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兰溪协鑫环保热电有限公司热电联产技改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固废部分)意见的函 浙环竣验〔2019〕14号 7月9日 见附件。 6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德清县中能热电有限公司高温高压扩建工程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固废部分)意见的函 浙环竣验〔2019〕15号 7月9日 见附件。 7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热电节能技改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固废部分)意见的函 浙环竣验〔2019〕16号 7月9日 见附件。 公告期为2019年7月10日至7月19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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